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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有哪些

        時間:2024-12-27 13:29:25 協議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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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有哪些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跟協議書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簽訂協議書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協議書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就業協議書的作用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有哪些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有哪些1

          一、就業協議書的作用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其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就業協議書是作為學校列入派遣計劃的重要依據,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系的依據。

          簽訂就業協議書是國家為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避免混亂,杜絕就業欺詐行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嚴肅性,為維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項必要措施。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人僅有一份,必須認真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如丟失需公開登報申明,并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方能補辦。

          二、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和特征

          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因此,就業協議書應該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

          該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事業單位還是其他任何單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見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4、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5、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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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業協議書》有何作用?

          隨著大學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為了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人才的主觀能動作用,調動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國家把選擇工作崗位和錄用人才的權利,交給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逐漸形成了“市場導向、國家調控、學校推薦、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新模式。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后,須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由于在校大學生還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因此,要以《就業協議書》的形式,確認雙方招(應)聘意向和相關條款,這樣做是為了保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各自的利益。

          二、《就業協議書》與《就業報到證》有何關系?

          學校根據手續完備的《就業協議書》上報就業計劃,經批準后由國家主管部門打印和下發《就業報到證》。《就業報到證》的全稱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是國家教育部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走向就業崗位所開具的唯一憑證。按現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就業報到證》有如下作用:

          1、證明持證者是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2、是學生完成學業走向就業崗位和用人單位接受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唯一依據;

          3、是人事管理部門核定干部身份的重要依據;

          4、是工作變動、參加社會保險、退休時核定工作年限等的重要證據;

          5、是人事檔案中不可缺少的參加工作起始時間的重要證明材料。

          畢業生只有簽訂《就業協議書》并辦理了有關鑒證登記手續,才會得到《就業報到證》;凡持有《就業報到證》的學生,其就業前的個人身份可認定為“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后即具備“干部”身份;凡沒有《就業報到證》的學生,其就業前的個人身份則為“社會無業人員”,就業后不能認定其“干部”身份。

          所以,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領取《就業報到證》絕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關系到畢業生能否順利地由學校走向社會,并且影響今后職業生涯發展的一件必做的大事。

          三、《就業協議書》糾紛適用何種法律?

          高校學生在畢業之前,仍屬在校學生,并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身份,因此,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又不是《勞動法》和《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而只能視為一般的民事協議。因此,《就業協議書》糾紛的適用法律,是《民法通則》而不是《勞動法》和《合同法》。(《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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