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書范文
和解協議書范文1
甲方當事人姓名 性別 男 年齡 歲 住址四川省 市 乙方當事人姓名 性別 男 年齡 歲 住址四川省 市
簡要案情20xx年9月26日晚甲乙雙方及職工因故發生糾紛并引起互毆雙方各有受傷但乙方受傷相對較重為妥善解決此事雙方依據浙江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特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 、雙方就各自不理智行為表示遺憾并向對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諒解。
二 、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一次補償乙方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種損失共計陸萬陸仟元整60000.00元醫療費等乙方痊愈后按實結算。本補償已包括了乙方所有損失。
三 、乙方請求公安機關不再處理本案并不再追究甲方所有法律責任。
四 、本協議雙方簽字后互不干涉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滋生他事。
五 、本協議一式三份公安機關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當事人簽名捺印
乙方當事人簽名捺印
處理公安機關
在場見證人簽名
20xx年9月28日
1、根據刑事訴訟規定,刑事案件的起訴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輕傷害案件可以自訴,重傷害案件必須公訴,沒有一點成為自訴案件的可能。
2、自訴案件自訴人與被告人可以自行各解,法院也可以進行調解,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和解,還是法院進行調解,只要和解、調解成功,自訴人都有撤訴的權利。當事人之間進行和解或者法院進行調解是指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后的事,這不叫私了。所謂私了,就是指案件未經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而是當事人雙方私下的進行和解或調解。如果不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當事人之間均可以私了,但是如果構成嚴重刑事犯罪,當事人之間私了是無效和違法的。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首先移送檢察院批捕科(又叫偵監科),由批捕科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批準逮捕,如果不構成犯罪或者屬于自訴案件,檢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移送法院作為自訴案件進行處理。當然,公安機關也可以撤銷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此時公安機關已經不應再進行調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當然可以進行調解(一般是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刑事責任部分不可能進行調解。社會上所說的刑事案件調解好了,是指民事賠償部分調解好,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了。自訴案
件如果民事賠償部分調解好,被告人一般都會要求自訴人撤訴,此時法院不要求再對刑事部分進行審理了。公訴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調解達成協議后,被告人一方往往會要求被害人一方出具書面的諒解書,同時由被害人提出要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4、如果經調解達成協議,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雙方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二是協議的具體內容,如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多少錢、以后因此事永無糾紛、要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要求自訴人撤訴等;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關鍵注意:賠償錢數、永無糾紛、表示諒解、要求從輕處理這幾個方面。調解協議就按照上述內容進行寫就行了,無需贅述。
5、是否在公安機關協調下進行均可以,但是調解結果及相關手續必須交到辦案單位的承辦人。
6、調解好的案件必須要有協議書、諒解書、收條。
和解協議書范文2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祥見授權委托書)
鑒于:
1、甲乙雙方均不服 人民法院作出的[ ] 民初字第 號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并均作為上訴人提出上訴;
2、甲乙雙方在上訴過程中為妥善處理雙方之間的所有債權債務關系,有意和解。
為此,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雙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 萬元給甲方,甲方自愿放棄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賠償金額;至此,雙方所有債權債務結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張其他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稅款、管理費、補償、返還、訴訟費以及因該工程項目所產生的其他債務)。
二、雙方一致同意,一審時所產生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上訴費的減退自行辦理和承擔。
三、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乙方承諾當天將上述款項匯入甲方以下帳戶: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四、甲乙雙方承諾在上述款項支付后2日內內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撤銷上訴的書面申請。
五、雙方確認關于因承包合同所產生的糾紛遵照本和解協議書執行。本和解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所確認的款項支付完畢時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協議書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家庭瑣事于20xx年11月22日產生糾紛,繼而產生廝打,造成乙方受傷,甲乙雙方通過協商自愿達成和解協議:
1、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元(小寫 ),協議簽訂之日全部付清。
2、甲乙雙方協議達成后不得因此事再產生任何糾紛,乙方對甲方的行為表示諒解。
3、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體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司法機關備案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調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協議書范文4
核心內容:公司和解協議的執行效果有哪些?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破產程序終結和債務人恢復財產管理、全體和解債權人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債務人受和解協議的約束等。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和解協議的執行效果。
公司和解協議的執行效果:
一、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
生效的和解協議,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產程序終結和債務人恢復財產管理。
自和解協議生效時起,破產程序終結。在這種情況下,破產程序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解除,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債務人恢復對財產和事務的自主管理。
2、全體和解債權人受和解協議的約束。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無論其是否參加和解協議的表決。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拘束力。這種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1)債權人必須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數額、時間和方式請求和接受清償,不得超出和解協議規定的范圍進行個別追索,也不得私下向債務人謀取和解協議以外的特別清償利益。
(2)和解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但是,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3、債務人受和解協議的約束。
債務人作為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自應受協議的'約束。這種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1)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不得實施任何有損債權人利益的個別優惠清償,也不得實施有損其清償能力的財產處分。
(2)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該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入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和解協議系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
和解執行完畢,以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義務完全履行為標志。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就是剩余債務的自動免除。所以,破產法第106條規定,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三、和解失敗的法律效果。
按照破產法第九章的規定,和解實質上是一個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出現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實,則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效果。為此,破產法針對不同情形作出了以下規定:
1、和解協議不成立、不生效。
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和解協議無效。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無論該違法事由是被發現于協議生效以前還是協議生效以后,人民法院都應當裁定其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協議在生效以后因存在違法事由而被裁定無效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例如,債權人甲、乙因執行和解協議已分別接受15%和10%的清償,和解協議被裁定無效后,甲應當返還多出乙的5%的部分。
3、和解協議執行不能。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
和解協議書范文5
案情簡介:
申請人李某于20xx年8月到被申請人甲公司處工作,保安崗位。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為其崗位特殊性需要,一直執行工作24小時,休息48小時的工時制度。20xx年4月,甲公司欲將后勤服務外包給某物業公司,遂與李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20xx年4月24日,甲公司與李某達成協議,甲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種款項共計8000元,同時還約定,李某不得再以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福利待遇等理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任何理由。20xx年4月27日,李某收到甲公司支付的8000元人民幣。后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至別處繼續工作。20xx年3月,李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甲公司認為,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解除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甲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經濟補償,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勞動糾紛。
申請人請求:
1.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費。
處理結果:
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1.甲公司與李某之間就解除勞動關系達成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否直接撤銷協議。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本案中,甲公司與李某就解除勞動關系進行協商調解,系法律賦予雙方之間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就爭議協商達成協議,并且甲公司已實際履行了協議書中約定的給付義務。
當前,對勞動爭議中雙方自行達成的協議進行規范約束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第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兩點:第一,當事人請求撤銷,需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請求,以及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第二,協議能否撤銷,決定權在人民法院,當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并未賦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上述協議的權利。顯然,本案中,李某如認為該協議無效,需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然后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權益。
啟示與思考:
從本案來看,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此案?二是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規范性的調解協議?
關于案件受理問題,仲裁委員會顯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予以受理。因該案中,被申請人已經與申請人就解除勞動關系達成了一攬子解決方案,并且被申請人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支付。申請人仲裁主張的前提應是調解協議被撤銷,因此應告知申請人在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有可以被撤銷的情形時,引導其去人民法院申請仲裁,然后來勞動仲裁立案受理。
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規范性的調解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協議中可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
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于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反悔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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