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資協議書錦集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的重要性,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資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出資協議書 篇1
很多合作協議書都是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的,并由雙方共同遵守。以下提供了詳細的出資協議書,僅供參考。
出資人:A公司
出資人:B公司
第一條出資方
1、本協議中出資方是指承認公司章程、認繳出資額,公司設立后持有經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出資證明書者。
2、簽訂本協議的股東是:
A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B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第二條公司設立方式及法定事項
1、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2、擬注冊名稱:
中文:C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
3、注冊地址、營業地址、郵政編碼:
4、法定代表人、職務:
5、注冊資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經營范圍:
8、公司經營方式:
(上述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三條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1、A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占C公司注冊資本%。
2、B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占C公司注冊資本%。
A、B公司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自應繳納的貨幣出資打入C公司籌委會賬戶(賬戶由負責監管),其余資產的轉移事宜,按本協議第五條辦理。
第四條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出資人可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轉讓其在C公司的出資。
(4)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5)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6)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3、責任
(1)出資人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手續辦理
經股東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和起草有關文件,并負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六條協議的退出
股東退出本協議,放棄股東資格,或者增加新的股東,都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為有效,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股東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加以規定;但退出協議的股東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股東會
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召集。
2、股東會的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八條董事會
1、董事會是公司日常經營決策機構,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控股股東推薦,董事會選舉產生。
2、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3、董事會下設發展戰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秘書辦協助以上各委員會和董事會工作。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其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九條總經理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行使。
公司總經理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提出其薪酬建議。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人員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并決定其薪酬事項。
第十條監事會
C公司設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職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利潤的分配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2、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暫按利潤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積金,可以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狀況,經股東會同意后予以調整;
5、支付股東股利;
6、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十二條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1)該協議未獲得批準;
(2)出資人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3)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2、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十三條本協議經發起人、發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經批準后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今后補充協議為準。本協議每股東各持一份。
第十五條本協議簽訂時間為: 年 月 日
第十六條本協議簽訂地點為:
A公司(蓋章): B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出資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合作共贏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資某某 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委托內容
甲方自愿對由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某某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 ”)出資人民幣5萬元(以技術出資方式),占某某 注冊資本金的5%,并以乙方作為名義投資人代為行使相關投資人權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投資委托。
二、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作為名義出資人在某某 的合伙人登記名冊上具名、由乙方代為投資及收取股息或紅利、代為繳納各類稅費、以及代為行使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授予投資人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上述投資的實際出資者,有權在投資退出后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得以代為持有該投資所形成的投資權益,不得將此權益轉讓及質押。
2.在乙方投資代持期間,因代持投資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投資相關的管理費、銀行托管費、律師費、審計費、會務費等)應由甲方承擔,乙方可代為支付,但最終進行收益分配時應從甲方投資收益中扣除。
3.作為委托人,甲方負有按照某某 的合伙協議、本協議及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進行及時出資的義務,并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甲方作為“投資代持”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在未獲得甲方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指定代持的投資及其收益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2.乙方承諾在取得投資收益后,將代持投資所產生的相應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其他收益,并扣除相應稅費)轉交給甲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60日內通知甲方,并按期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五、雙方銀行賬戶
甲方賬戶名稱: 開戶行:
帳號:
乙方賬戶名稱: 開戶行:
賬號:
六、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同意向沈陽市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八、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出資協議書 篇3
本協議于20xx年 月 日在 簽署。
協議各方:
甲方:
住所地:
營業執照號碼:
乙方:
住所地:
營業執照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協議各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資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特簽署本協議。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二、公司主要經營 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 。
三、公司股東為【】名法人和【】名自然人,分別為:
股東一:【】
住所地:
營業執照號碼:
股東二:【】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四、公司注冊資本及其繳納方式、時間
(一)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
甲方以貨幣出資, 出資額為【】萬元, 占注冊資本【】%;
乙方以貨幣出資, 出資額為【】萬元, 占注冊資本【】%。
(二)公司注冊資本分以下四期繳納:
1、第一期出資:甲方繳納【】萬元;本期出資于20xx年【】月【】日前足額繳納完畢;
2、第二期出資:甲方繳納
【】萬元;本期出資于 年 月 日前足額繳納完畢;
3、第三期出資:甲方繳納
【】萬元;本期出資于 年 月 日前足額繳納完畢。
(三)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按照分期繳納的約定,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
(四)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與運營
(一)公司設立董事會,由【】、【】、【】擔任董事;【】負責公司的總體運作,【】負責公司的建設、生產及經營,【】負責公司的財務、融資及資金運作。
(二)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擔任;
(三)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由公司成立后另行聘請經營管理人員。
六、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資人的權利
1、共同決定設立公司的.重大事項;
2、當本協議約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獲得通知并發表意見;
3、當其他出資人違約或造成損失時,有權獲得補償或賠償;
4、在公司依法設立后,各出資人即成為公司的股東,各方根據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享有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出資人的義務
1、出資人確保投入公司的資產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公司的全部資產將歸屬公司依法經營管理,投入的資產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予以確認;
2、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公司設立活動,任何出資人不得以設立公司為名從事非法活動;
3、應及時提供為辦理公司設立申請及登記注冊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證明,為公司的設立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條件;
4、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由于出資人的過失致使公司的利益收到損害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出資人承諾:將按公平及誠實信用、有價等償的原則并以一般市場條件與公司簽署相關的交易合同;
6、出資人承諾:在公司成立后,將不利用股東地位轉移利潤或從事其他行為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將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構成與公司經營業務存在同業競爭的任何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產和銷售與公司研制、生產和銷售產品相同或近似的任何產品,并愿意對違反上述承諾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在公司依法設立后,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各出資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承擔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七、違約條款
1、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任何一方因其自身的資格不符合法律及政策的有關規定而導致不能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時,應及時退出,但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3、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而在公司設立過程中退出的,須向公司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八、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所產生的一切爭議,協議各方應首先本著友好互利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全體股東同意共同委托 (人名)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同意對提交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十、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后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股東簽章: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出資協議書 篇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等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在報刊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如下:
注冊資本中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擬在適當時機,對內部員工轉讓不超過30%的合同優先股份。合同優先股份的權力和義務:
a、合同優先股份不承擔企業經營的風險;
b、享有股份購買、退出的自由;
c、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d、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e、每年享有5%的保底獎勵;
F、合同優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買賣、抵押、轉讓或質押,雙方另約定除外。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時間
第八條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期出資額應在公司設立之時,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之內繳足)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才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出資協議書 篇5
投資協議由:投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身份證號: ,籍貫
乙方:,身份證號: ,籍貫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投資經營項目: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注冊資金:壹佰萬元。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計算機及手機網絡工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網頁設計、制作;網絡工程;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國內各類廣告;產品畫冊、包裝、標識設計、制作;承辦展覽展示活動;企業營銷策劃;企業管理咨詢;信息咨詢;辦公用品、百貨、服務器、電腦配件批發、零售;
第三條:法人及運營:
公司注冊法人由 擔任,公司由乙方管理、運營。
第四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有權利了解乙方運營項目及運營情況,有義務向乙方提出運營建議,積極支持乙方運營工作。
2. 甲方為乙方出資萬元現金作為公司項目啟動資金(以銀行轉賬憑證為準),及北京市門頭溝區司注冊資金(公司注冊結束后歸還)。
3. 乙方將為甲方提供每年貳拾萬元人民幣的利潤分紅。
第五條:爭議處理:
1、對于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七條:協議解除:
1、 一方雙方人有違反本合作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4、 一方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八條:不可抗力因素: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戰爭。
以上不可抗力因素如導致乙方無法正常運營,則本合作協議自動中止,直到恢復正常運營為止。
第九條:其它事項:
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及乙方各持一份。
3、 本協議有效期一年,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年年日止。
4、 本協議到期時,如甲乙雙方無異議,則在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簽訂續約協議。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地址: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甲方身份證復印件
粘貼處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粘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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