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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訴申請書

        時間:2024-10-20 17:01:19 申請書 我要投稿

        抗訴申請書15篇

          我們眼下的社會,有各項事務需要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什么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抗訴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抗訴申請書15篇

        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_____,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______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______,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______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請求__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______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______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______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______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

          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______第一分院

          申請人:

          ____________年12月12日

        抗訴申請書2

          請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終字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

          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

          2、收款收據;

          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5、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6、煤炭化驗單;

          7、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xx聯系,煤是劉xx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xx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仇某某,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鄉某某村人,身份證號碼(略)。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請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證號碼(略)。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市中心人民醫院

          地址:廣東省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北路XX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國康堂保潔員,20xx年9月22日因視物重影模糊及頭痛前往被申請人處就診,被申請人醫師診斷為“鞍區占位:垂體瘤?”,遂于9月23日將申請人收入住院治療。10月9日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行開顱腫瘤切除術,術后第6天(10月15日)申請人出現左側肢體乏力、說話含糊、精神差,經診斷為血栓性腦梗塞。11月2日申請人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被迫出院。20xx年4月28日申請人又因顱腦手術后繼發性癲癇在被申請人處住院治療,后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F申請人左側肢體完全偏癱,長期臥床需要專人護理。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知情選擇權,沒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強腦保護、減少對腦組織牽拉、減少功能缺失的“微創腫瘤切除術”而是采取風險較大的“開顱手術切除術”。此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中麻醉不到位導致申請人身心嚴重受創。而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后沒有進行有效護理和相應注意義務,加上疏忽了申請人存在高血壓、糖尿病,從而沒有采取措施來有效預防腦梗塞。

          20xx年5月16日申請人將被申請人起訴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要求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20xx年4月1日因某某市醫學會與廣東省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申請人被迫撤訴。20xx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出于人道主義理由,同意對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補償68000元,并約定“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對對方有任何主張,該醫療爭議經雙方簽字后宣告終結,雙方永不追訴”。20xx年申請人以醫療過錯為由向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醫療過錯責任。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20xx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xx)醫鑒第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申請人存在醫療過錯,與申請人不良后果之間的參與度為B級(理論系數為10%),申請人肢體偏癱構成二級傷殘,癲癇發作傷殘四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程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總損失1843767。08元。20xx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42元。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上訴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20xx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舊支持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申請人仇某某、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訴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簽署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兩被告承擔所謂違約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被申請人對(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支持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張某某簽署的《協議書》有效,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撤銷(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

          申請人不服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xx)粵高法民一申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申請人丈夫與被申請人簽署放棄訴訟權利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合法有效,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申請人仇某某的丈夫張某某越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是否有效,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是否可以與被申請人約定剝奪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申請人丈夫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簽署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屬于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丈夫張某某事先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授權,事后也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追認,顯然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私下里簽署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只要沒有得到申請人的確認,就對申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我國夫妻人格獨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顯然僅僅出于夫妻身份就認為構成便見代理,是對夫妻地位平等的否定,更是對表見代理權的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說明夫妻之間構成便見代理僅限于所處理的標的物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施表見代理行為僅限于“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張某某是處理申請人的醫療損害賠償款,該賠償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屬性,顯然只有申請人本人才可以做出處理,或者明確授權他人處理。而且,本賠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于“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表見代理認定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申請人丈夫張某某無權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方式剝奪申請人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益的權利。訴權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處分,否則程序的安定性和嚴肅性將得不到保障。因此,這種約定放棄訴訟和仲裁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訴權以憲法上的起訴權為直接依據,內含著起訴權公法性請求權的屬性。作為公法請求權的起訴權是不可轉讓、不能拋棄的,即使當事人之間簽訂了拋棄起訴權的協議,當事人的起訴權也不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而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即使是訴訟時效的訴訟權利都不可以由當事人擅自約定,顯然比起訴訟時效更加重要的訴訟權利更加不得擅自約定。

          本案中申請人的丈夫張某某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擅自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的形式剝奪憲法賦予申請人的訴訟權利,顯然是一種無效行為,它直接損害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利益。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基本公平。二審法院以所謂“表見代理”為由將申請人丈夫張某某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強行認定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請人放棄訴權,顯然是對夫妻平等關系的錯誤理解與對表見代理權的濫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此致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二Ox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4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個體醫師,住織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中被告________之妻。電話: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農民,住__________________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_______)織民初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織民初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終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再審。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________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辦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現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____________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民再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________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辦理,________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抗訴申請書5

          申請人:xx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電話:xx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抗訴申請 。

          抗訴請求

          請求撤銷(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中的第二、三項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x離婚糾紛一案,經裕華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處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1)。判決認定準予雙方離婚,對于孩子撫養和財產也做了分割,但是這一判決中有關孩子撫養問題和財產認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錯誤。后申請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在審理時沒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行使訴訟的權利,在給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限內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終字第00837號判決,違反了訴訟程序,且在有關財產的認定自相矛盾情況下,隨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申請人認為該判決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而提出申請,請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申請人與xxx所購買的卓達書香園一區22-2-301房子認定為xxx所有,系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與xxx共同出資購買的卓達書香園房子,系貸款所買,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產做抵押貸的款,該房產現沒有還清貸款,沒有取得房產證,也即該房子至今沒有取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此,該房產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不應確定為一方所有,而只能確定由一方來使用。所以,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歸xxx所有,其違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是極其錯誤的,應予以糾正。此外,該房產雖然沒有還清貸款,但是其作為房產存在明顯的增殖因素,在進行分割時應予以充分考慮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以已經支付的款額分割比較合理”,卻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從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來看,申請人與xxx在支付的購房款限度內就擁有了對該房子處分的部分權力,該部分房產是完全可以進行估價的。所以,在雙方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協商價值的情況下,分割時就應以該房產現在價值中申請人與xxx所擁有的部分按照評估價進行平分,而不應只以已經支付的價款來分。

          二、 共同財產鐵三宿舍房子沒有考慮已經抵押的事實,判給申請人所有且按照8萬元與xxx平分事實依據也不充分。

          鐵三宿舍2-2-101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沒有錯誤,但是該房產在申請人與xxx購買卓達房子時已經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在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申請人將無法完全去行使作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權力,也就是說申請人最終能否擁有該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xxx不再支付購買卓達房子時的貸款,銀行即可對鐵三宿舍的這套房產進行處置,F在法院把鐵三宿舍這套房子判給申請人所有,同時又讓申請人按照8萬元的價值同xxx折價平分,這樣的判決顯然是對申請人極其不利。況且按照8萬元對該房子進行分割,一審和二審的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審庭審時申請人與xxx對該房產的價值進行了協商,但是在隨后的庭審中申請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見,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評估依法分割,而一審法院不顧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徑直按照8萬元進行了分割。這一認定違背了申請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關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因此按照8萬元進行分割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 xxx在和申請人婚姻存續期間向單位所交納的風險押金2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分。

          關于這一風險押金,在一審開庭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了是xxx向單位的入股金,雖說不出具體的數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xxx在當庭對申請人的說法進行了糾正,其陳述說是風險押金且承認是2萬元整(見一審庭審筆錄)。不管是風險押金還是入股金,總之,這一事實根據一審時雙方的庭審陳述,完全應該認定為雙方的一項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然而,一審法院竟沒有對該項事實進行確認,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對該事實進行任何的說明。二審也沒有糾正一審的這一錯誤,現造成申請人因這一事項少分共同財產至少10000元。

          四、 xxx在平安保險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險,雖然有人身性質,也應作為一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這一保險雖然被保險人是xxx,但是其具有財產性質,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一種財產權。因此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共同財產參與分割。在具體處理時,可以考慮這一財產具有人身性質的特點而判歸xxx所有,但是應予以折價給申請人,而不應是一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質而全部判給xxx。一審法院的對該保險的判決和二審法院的.認定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而是錯誤的。

          五、存放在被申請人父母處的液化氣一套和縫紉機一臺應判給申請人所有在一審時,被申請人承認存放在其父母處的一套液化氣和一臺縫紉機屬于申請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審和二審時法院都認定被申請人應對以上財產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是在最后的判決里卻沒有寫上,漏掉了該事項,造成申請人無法依據判決要回該項財產,需予以糾正。

          六、 判決讓申請人每年預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撫養費用不合理。且在判決中沒有寫明讓申請人支付孩子撫養費到什么時候為止,這樣的判決不確定性很大,不利于判決的執行。

          申請人在鐵路上工作,工作穩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來除了花費外也剩不了幾個錢。對于判決讓申請人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用300元,申請人雖然感覺不低,但是考慮到是給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讓申請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費用3600元,申請人一方面沒有這個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覺也確實不合理。申請人的單位每月都按時開支,在每月開支時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是沒有問題的,而一審的判決使得申請人將無能力遵照執行。本著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也為了便于申請人能夠實際履行,孩子的撫養費改為每月開支時支付300元較為合理。此外,自從訴訟開始至今xxx就不讓申請人探視孩子,如判決每月支付撫養費,且在申請人支付撫養費時有權探視孩子,將會增加申請人與孩子見面的機會,不管是從增進父女感情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利于判決的順利履行方面考慮,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應該到子女成年為止,即到孩子18周歲,但是在該案的判決中卻沒有寫明這一規定,只是讓申請人每年出撫養費3600元,具體到那一天為止在判決書中沒有進行明確,使得執行起來隨意性會很大,需予以糾正。

          七、 二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本案在二審期間,主審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提交證據,并做了筆錄,然而,就在兩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決書就已經出了,根本就沒有給夠申請人指定的提交證據的時間,剝奪了申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

          總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該案極其不負責任,出現多項錯誤的認定,已經認定的事實在判決部分卻沒有寫進去,導致申請人與xxx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明顯的不公平,使得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此,懇請貴院維護法律的公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此案依法予以抗訴。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6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xx,系ss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x坤之妻。電話:180xxxx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x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F依法向貴x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x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貴x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xx

         20x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7

          申請人:____,男,19________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________________組。

          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________)武刑初字第1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訴訟。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夜查明:____與表哥____發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當走到新世紀商務酒店門口時,被告人____出面勸阻,____發不聽勸阻并與被告人____發生爭吵和大都,在大都過程中被告人____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跳刀將被害人____發刺倒在地。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被害人____發雖與________發生爭吵,但沒有證據證明爭吵激烈。其次,被告人____并不是出面勸阻,而是幫____與被害人____發爭吵并持刀殺人,雖經旁人拉勸,但其掙脫后,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____發不治死亡。

          被告人____在偵查、審查去蘇及庭審中一直強調是由于被害人____發擠我的脖子,而庭審中所有證據都沒能證實這一情節。所以,被告人____發____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沒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二、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不當。

          本案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監控錄像。這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但一審法院卻不在庭審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質證?

          三、一審法院對被告人____量刑畸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____在與被害人____發毫無糾紛的`情況下,為幫助與被害人____發發生爭吵的朋友____,即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殘忍、行為之惡劣實屬罕見。刺傷被害人后不實施救助,逃之夭夭。為逃避打擊到公安機關投案卻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被告人____拒不賠償經濟損失,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搶救的過程中,不僅沒出一分錢的搶救費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節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痛苦。這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孔子。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8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村民,現住*******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法院

          申請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抗訴申請書9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币婪ㄞk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連某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連某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連某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痹、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倍、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B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62.29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C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62.20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A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46.72平方米,于20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連某所有,由連某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連xx

          二Oxx年六月二十七日

        抗訴申請書10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聯系電話:1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因不服xxxx年11月19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xxxx)川涼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以及xxxx年xx月xx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xxxx)川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xxxx年xx月xx日最高法院“(x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據修正后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及第208條、第209條之規定,申請貴院依法提起抗訴。

          抗訴請求

          本案提出抗訴,依法撤銷原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及再審申請裁定。

          二、抗訴支持改判被申請人

          三、抗訴支持改判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法定事項。

          一、關于符合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2裁定的.”

          二、關于符合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二審對本案的一些關鍵證據沒有進行必要的審慎分析,而作出判決,致使作為該判決的所謂關鍵依據在證據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三、關于符合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四、關于符合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五、關于符合第(十一)項“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綜上所述,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9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敬請立案抗訴并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1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沈鐵西刑初字第0046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申請人認為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一審法官李忠勤嚴重偏袒被告人,重罪輕判,申請人對一審法院嚴重有損被害人權利,有損司法尊嚴的違法判決提出強烈抗議,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法律嚴重錯誤,量刑嚴重畸輕。

          被害人認為被告人崔嘯天具有明顯殺害被害人的故意,該案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一審法院卻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崔笑天是_____________的前男友,兩人分手后,被告人一直騷擾、糾纏、威脅、毆打_____________,為了躲避被告人的迫害,_____________被迫搬家至案發地點(證人陳述48頁、被害人陳述53頁)。被告人對于被害人_____________同_____________在一起生活,一直懷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癥,心態扭曲,產生殺人報復的犯罪動機。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案發前一個來月,被告人通過2、3次跟蹤尾隨的方式找到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居住的房子,踩點預謀犯罪。(證人陳述12頁;被告人供述22頁、24頁、31頁)被告人在案發前一個月在市場購買足以致人死亡的鐵錘,預謀犯罪。(被告人供述24頁、31頁)案發當天被告人帶著帽子和口罩(被告人供述42頁;證人陳述12頁;被害人陳述54頁),怕被人認出,蹲點守候在________________室門口,等候被害人開門的時候,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況下,用鐵錘猛擊追打被害人至廚房,將被害人打倒后,騎在被害人身上繼續擊打,被害人出血過多,向被告人求饒,要去醫院看病,但被告人說,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報警,他就完了,并揚言要整死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后被害人提出可以寫個保證,說今天的事情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同意該建議,從臥室的抽屜里翻出筆和紙,讓被害人寫保證,由于被害人的手受傷了,被害人只寫了一個“今”字再無法書寫,由_______________寫下: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的責任,無崔笑天責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證,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證上簽字后,被告人中止了殺人行為。被告人崔笑天具有殺人動機,準備殺人工具,蹲點伺機行兇,用鐵錘連續追打被害人,并表露殺人故意,后因被害人求饒寫保證不追究其責任后,中止殺人行為,是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而非傷害行為!哆|沈晚報》20xx年12月31日A10版報道一個案件,該案情和本案情如出一轍,唯一的差異在于,報紙上的案件因行兇者被二被害人制服后無法實施殺人行為,屬于故意殺人(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因為被害人求饒、寫下保證,以及被告人在行兇過程中的緊張、害怕而放棄了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中止)。雖然,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對于法官依然具有重要的審判指導意義。因此,該案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中止),而不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附報紙復印件)一審法院定性嚴重錯誤,重罪輕判。退一步講,就是定性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動機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手段惡劣的從重情節,而一審法院只判被告人一年七個月的刑期,量刑嚴重畸輕。

          二、一審判決虛構犯罪情節,嚴重歪曲犯罪事實,掩蓋被告人蓄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事實,為被告人開脫故意殺人罪名。

          一審法院為了駁斥被害人對于該案定性的異議,故意歪曲犯罪事實。一審法院認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被告人崔笑天在________________室,因情感糾紛用鐵錘和拳腳將被害人_______________頭面部打傷……!币粋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對檢察院定性有如此巨大爭議的案件,一審法院只用了54個字就輕描淡寫地描述案件事實,其真實目的就是為了掩蓋主要犯罪情節和犯罪事實。其中,被告人事先踩點,準備鐵錘,帶著帽子和口罩怕被認出,預先蹲點守候在門口,入室連續追擊,被害人被打倒后,被告人騎在被害人身上繼續行兇,并揚言殺害被害人,后在被告人求饒提出寫下和被告人無關的字條后才中止殺人行為等影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關鍵犯罪事實一概不提,實則為被告人的殺人行為開脫。且編造出“感情糾紛”的案件起因,試圖掩蓋被告人蓄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事實,混淆該起案件同普通因瑣事引起的口角、打架斗毆等故意傷害事件。被告人是在同_______________分手后單方一直糾纏和報復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被害人在該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何來什么“感情糾紛”?這種編造完全是在推卸被告人的責任。

          一審法院嚴重歪曲對于該案定性起到決定性作用的“保證書”犯罪情節,該情節是區別被告人的主觀犯罪形態到底是殺人還是傷害的核心情節。一審法院認定:_________________“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證人_______________、被告人崔笑天對當日案發過程均表述被告人崔笑天在將_______________打倒后停手,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言語威脅,逼迫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與證人_______________寫下‘保證書’,在被告人崔笑天言語威脅的過程中并未繼續使用暴力!笔聦嵉那闆r是,被告人在將被害人打倒后,騎在被害人身上(被害人陳述16頁),說些被害人不配和證人_______________處對象之類泄憤的話,并揚言今天他出去也好不了了,要弄死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被害人留了大量血后,向被告人求饒要去醫院看病,并提出可以寫一個保證,說今天的事情與被告人無關,都是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錯,被告人在緊張害怕的情況下,同意了被害人的要求,被告人起身到臥室的抽屜里翻出筆和紙(照片;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讓被害人寫保證,由于被害人受傷,只在紙上寫下“今”字后無法書寫(筆記本物證),由證人_______________寫下了: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責任,無崔笑天責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證,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證上簽字(證人陳述12頁、49頁;被害人陳述16頁、56頁、57頁;被告人供述23頁、26頁、29頁、32頁、44頁)。被告人是在緊張害怕情況下,在拿到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寫的保證后,才中止了侵害行為?梢,被告人在將被害人打倒后繼續騎在被害人身上擊打,且在行兇過程中明確表達了殺人的故意,后是被害人求饒提出可以寫個保證的情況下,并害怕出人命,被告人才中止了殺人的行為,放過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具有明顯的要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殺人故意,而不是傷害故意。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求饒和做出保證后,自動中止了殺人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的中止樣態。李忠勤法官嚴重歪曲“保證書”出具的過程,為被告人的殺人(中止)行為進行開脫。

          三、一審判決對于被害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只字未提,完全拒絕采納,也未給出任何拒絕采納的理由,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該案中,公安機關具有嚴重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如此嚴重的入室行兇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提供犯罪現場的任何照片,也沒有提供任何物證。無奈被害人的兩名委托代理人在案發后進入案發現場拍下了血腥的犯罪現場照片,收集了當時案發現場遺留的眼鏡、筆、筆記本等核心證據,拍下了被害人入院治療時受傷情況的照片,并將這些證據材料分類提供給法庭,庭審時,被害人還當庭展示了案發當天被害人穿的血衣、被打碎的眼鏡、遺留在現場的筆和筆記本等物證。但是在一審法院采納的8組證據材料中根本沒有被害人提供的這些證據材料,判決中又沒有給出任何合理的解釋和不予采納的說明,嚴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李忠勤法官實際上是要隱匿這些核心證據,不想通過這些核心證據還原犯罪現場的真實情況,而只以輕傷鑒定的結果作為定案的依據,將案件坐實是傷害案件,而非殺人案件。李忠勤法官玩弄文字游戲,運用高超的法律技巧,避重就輕,剔除關鍵核心定性證據,采納次要非核心證據,是嚴重歪曲事實,枉法裁判的行為。

          四、被告人崔笑天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自首,一審判決卻認定自首,并給予從輕處罰,屬于嚴重枉法裁判行為。

          一審判決載明:“鑒于被告人崔笑天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故依法予以采納!崩钪仪诜ü贋榱藢⒈桓嫒苏J定成自首,在判決中采納的是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第三、四、五次和犯罪事實較為接近的供述,對于第一次的不如供述未予說明。最要害的是,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主要犯罪過程和核心犯罪事實,李忠勤法官完全給予回避,只字不提。我不得不佩服李忠勤法官精湛的法律專業技巧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知道如何裁剪庭審材料,為自己判決自首做充分論證,這樣的判決即使上網公示都看不出存在任何問題,前后邏輯十分連貫,但只要我們對照庭審筆錄,就知道李忠勤法官如何裁剪事實,進行違法判決了!

          需要詳細說明的是,公安機關在“抓捕經過”、“情況說明”中隱匿了1月22日被害人妹妹和證人_______________參與的一次公安機關誘捕行動,被告人并非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而是在抓捕行動落空后,公安機關讓被告人的父親通知被告人歸案的,其是被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的,且投案后第一次訊問中沒有如實陳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工具和犯罪動機,而是避重就輕,百般推諉,歪曲事實,虛構情節,不能構成自首。最為惡劣的是,庭審當日被告人歪曲主要犯罪事實,當庭翻供: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編造被害人是破壞其和證人_______________感情的事實;否認案發前一直糾纏證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實;狡辯自己的犯罪動機只是嚇唬嚇唬被害人;狡辯自己準備鐵錘是用于修車的,而不是用于犯罪的;編造犯罪現場是在三樓到四樓的樓梯上;編造一開始就被害人認出自己的情節;編造自己只是用鐵錘輕輕劃拉了被害人的頭部兩下;否認被害人被打倒后繼續騎在被害人身上擊打的事實;編造逼迫寫“保證書”的動機和背景;否認揚言要弄死被害人和證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實;否認“保證書”是由被害人先寫一個“今”字后寫不下去的事實;否認被害人提供的現場被打碎的眼鏡是案發當天被害人所戴的眼鏡等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對主要犯罪過程全部否認,只承認傷害結果,屬于嚴重的當庭翻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崩钪仪诜ü儋M盡心思幫被告人定性自首,是嚴重的違法裁判。

          五、被告人犯罪動機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犯罪手段惡劣,且一直沒有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害,一審法院絲毫不考慮這些從重情節,明顯畸輕判決。

          一審判決載明:“鑒于被告人崔笑天在故意傷害過程中,持有兇器,考慮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綆袷略V訟原告人提出的被告人若不能賠償其經濟損失,請求法庭從重處罰的意見,本院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倍聦嵣希钪仪诜ü俑揪蜎]有考慮這些從重情節,給予從重判決。試問只判了一年七個月,算是從重嗎?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xx年)中2年的量刑起點都沒有達到,算是從重嗎?如果沒有這些從重情節,是不是一審法院就判緩刑了?真實荒謬至極!

          被告人因證人_______________同被害人戀愛后,心生怨恨,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癥,心理扭曲變態,產生殺機,暴力干涉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的戀愛、婚姻自由,犯罪動機極其惡劣;被告人通過尾隨、跟蹤、蹲點,攜帶鐵錘在門口守候,趁其不備攻擊被害人,入室行兇,揚言欲弄死被害人,還要逼迫被害人寫下此次殺人事件與被告人無關,全是被害人責任的字條,其行為令人發指;被告人案發后將作案工具鐵錘丟棄,并撕毀證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為其寫的字條,鐵錘和字條是能夠證明被告人故意殺人的關鍵證據,被告人毀滅主要犯罪證據,犯罪情節嚴重,應當從重處罰。而且被告人至今未賠償被害人一分錢,惺惺作態,毫無悔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都無法原諒被告人令人發指的行為。一審法院根本就沒有考慮以上這些從重情節,只作為一起普通的傷害案件對待,混同于一般的打架斗毆案件,屬于嚴重違法裁判,嚴重損害被害人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抗訴申請書12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原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教師,住南岸區四公里xx學院教師宿舍xx棟xx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校,住所地南岸區四公里廣黔路75號。

          法定代表人xxx,該校校長。

          申請事項

          敬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促使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改判申請人勝訴。

          申請理由

          一、二審判決認為學校將空白教案本發放給教師的行為不能證明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是要求當事人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進行證明,違反了法律規定。

          申請人認為,學校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的行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申請人繼受取得該教案本的所有權。

          誠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請人購買,其所有權屬被申請人所有。但這只是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以前的狀態。在被上訴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由申請人繼受獲得。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只是將其作為辦公用品發放,發放的目的是為了申請人寫教案,并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上訴人時,或許并未作出明確的轉移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但作為一種長期實行并為教育界(其實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慣例,辦公用品發放給教師后,學校即不再主張對該辦公用品的所有權,教師也不負返還該辦公用品的義務。因為作為一種人所共知的事實,發放給教師的辦公用品會在辦公過程中被消耗。這種慣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員和教師在內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對于發放教案本的被申請人而言,向申請人發放教案本的積極行為,加上不再主張被發放的教案本所有權的默示認知,構成了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請人通過繼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不能認為學校沒有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作為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并不需要當事人另行舉證證明。

          其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的行為并非對教案本主張所有權,而僅是為了完成教學管理工作。

          被申請人發放教案本后,從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為了檢查教師準備教案的情況,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諸如教師不上交教案,可以給予某種形式的處分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處分是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學校因教師侵害了學校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而要求教師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也可以說學校自發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這正與前述被申請人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默示行為相一致。

          二、申請人主張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權,原判并未證明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權仍屬被申請人所有,即主張被申請人不應歸還是錯誤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和性質:一是被申請人發給申請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屬于種類物;二是申請人上交給被申請人的教案本,是寫有教案的教案本,屬于特定物。當申請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寫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認為被申請人有主張其空白教案本(種類物)的權利,申請人也只需以與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種類物)返還,因何原判卻以申請人所擁有的寫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來滿足被申請人的主張呢?這顯然是錯誤理解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關系,導致了文不對題的判決結果。

          需要特點指出的是,申請人請求返還的標的物是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請人撰寫教案雖然是完成工作任務,但并不能就此推論附著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與未附著教案的種類物在所有權關系上就沒有改變。如果說學校還有權主張對作為空白教案本的種類物的`所有權的話,也不應該通過占有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這一特定物的方式實現。實際上,民法中已經規定了當事人主張種類物的方法:用種類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歸還學校以實現學校對原發給申請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權的主張;無種類物代替時,折價賠償,即如無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請人可以對學校發給的空白教案折價歸還以實現學校主張對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歸還附著教案的教案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原判認定申請人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不僅認定錯誤,而且系越權行為,應依法糾正

          本案是物權糾紛,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物權糾紛與著作權糾紛,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案件只能以確定的案件性質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為審理的內容,而不應超越這種范圍。本案是物權糾紛,原判卻大談著作權保護,且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規定于不顧,并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斷言教案不屬于“作品”范疇,意圖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尋找依據。但原判的這一理由與原判結果并無事實、法律及邏輯上的聯系,觀點錯誤且超出了審判職權范圍。

          從法院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來看,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權問題,也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在一審案件中對其作出評判。但本案一審法院卻在物權糾紛案件中,大談著作權問題,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原則,屬違法行為。二審判決雖然認為都教案屬于“作品”,但對一審判決所確認的申請人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判決理由不置一詞的情況下,維持原判,亦屬錯誤。因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原判認定的教案不屬“作品”范疇,或者教師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將被固定,為申請人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礙。因此,一、二審判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是錯誤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也是錯誤的,深望貴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抗訴申請書13

          申請人:__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現住______________區。

          被申請人:______

          地址:______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__縣人民法院(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抗訴申請書14

          民事抗訴人(原告):XXX

          被抗訴人(被告):XXX

          抗訴事由:XXX

          經過多次申請和上訴,本案最終的判決書中對某些問題的相關司法認定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不合理性。故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一、證據不足

          原判決書所宣判的.證據不足,缺乏充分的材料證明,并且證據間存在矛盾,因此應根據實際情況重新鑒定或收集相關證據。

          二、判決不合理

          原判決書為了達成某些意圖而人為扭曲事實,因此造成了極大的不公正,應重新審理案件并確定更為精準的判斷。

          三、法律適用錯誤

          原判定中所涉及的法律適用錯誤,未對案中相關的法律法規作出合理有力的說明,故需重新審理本案。

          以上是對原判決書的三個主要被抗議點,詳見附件——[證據清單]。

          附件:

          1、證據清單

          2、相關法律法規

          3、抗訴人聯系方式

        抗訴申請書15

          民事抗訴人(原告):XXX

          被抗訴人(被告):XXX

          抗訴事由:XXX

          經過多次上訴和申訴,本案最終判決中出現某些無法合理解釋的問題。故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一、證據不足

          原判決書所宣判的證據缺乏充分的支撐,證據不足或證據匯聚的事實經不起推敲,反而存在明顯的矛盾,應重新審理本案。

          二、法律適用錯誤

          原判定中所應用的'法律存在明顯錯誤,嚴重影響該案的審理,因此應重新鑒定相關法條并加以適用。

          三、審判程序未依法運作

          原判決書所根據的證據和法律未按照原先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未遵循合適的證據標準和法律程序,應重新根據實質性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互為支持的原則進行審理和裁定。

          以上是對原判決書的三個主要被抗議點,詳見附件一——[證據清單]。

          附件:

          1、證據清單

          2、相關法律法規

          3、抗訴人聯系方式

          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證據清單

          附件二:相關法律法規

          附件三:抗訴人聯系方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如下:

          證據不足:指在判決過程中,證據量不足以確證事實。

          法律適用錯誤:指在判決過程中,法院所應用的法律與實際情況不符。

          審判程序違規:指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未遵守相關審判程序。

          附:本文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最大的困難在于需要確保所有的證據和材料都能正確收集和處理。為此,需要盡可能多地收集材料并在審理過程中做出正式判決。同時,應注意避免過于注重法律的條文,而應更多地關注實際案件的情況。對于若干涉及程序違規的案件,需要認真分析和梳理涉及的重要節點和相關規定以確保整個審判過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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