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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核申請書

        時間:2024-05-25 12:06:06 申請書 我要投稿

        復核申請書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申請書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請注意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申請書。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復核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復核申請書

        復核申請書1

          申請人:xx 男 46歲 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縣xx鎮平西路xx號

          身份證編號:xxx

          聯系手機:xxx

          被申請人:xx 男 21歲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縣xx鎮xx村154號

          身份證編號:xxx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20xx]第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時許,申請人駕駛浙xxxxxx號大型臥鋪車,從福建省xx開往xxx方向,途徑104國道線xx縣xx鎮xxxxx路段,在車輛臨近被申請人大約2米距離時遇被申請人突然自左向右橫穿公路,造成采取無法避及無法預見事故的緊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請人受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20xx年1月17日1時許,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在于被申請人突然加速橫穿公路的行為,被申請人它的違法之處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上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顯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請人在有意識地在橫穿公路時,是在車輛臨近行人距離約2米時突然加速橫穿公路而導致申請人采取措施來不及,車頭碰撞到被申請人而發生的事故。而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的規定,因為這條規定是在車輛車輛可控制的安全區行駛的情況下適用,而并不適用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的行為。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這是任何人是無法預見的,也是無法避讓和無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請人思想麻痹而導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申請人套上這一條法律是錯誤的。

          (3).申請人沒有超速行駛,是在規定的正常的行駛速度,當時發生事故準確時間是20xx年1月17日1:05:07,這是當時車輛上gPS衛星定位系統測出的.,當時行駛速度是65.95公里/小時。(附:提供原始當時在xxxx集團信息中心測試的衛星定位數據庫資料作為證據)。申請人并沒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而事實上車輛正常行駛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時,車輛可控制非安全區內應大于2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典型交通事故形態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鑒定》的標準推算:車輛以8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為56米,車輛以6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為42米,而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2米突然橫穿公路,根據計算行駛速度65.95公里/小時,(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應是45米,顯然是無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申請人認為本起事故的過錯完全在于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是具有嚴重的過錯,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沒有過錯,不應當認定為主要責任。這是完全顛倒黑白的事故認定,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著事實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消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x公交認字[20xx]第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xx

        二0xx年二月五日

        復核申請書2

          申請人:閆某賓,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鄉史莊6號院,身份證號:410482X1553X。

          被申請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20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平頂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

          李律師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需要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申請書的話,小編在這里建議大家還是找尋專業的律師幫助您一起來完成,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找尋我們網站上的專業律師們幫助您。

        復核申請書3

          申請人:___,男,42歲,住__縣__鎮先農街_號樓__號,身份證號:51052419_____,川E___號車駕駛員,電話:___

          復核請求:

          撤銷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__】第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

          _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20__】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___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鑒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其作出的鑒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鑒定報告并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鑒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___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___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___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____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___

          二○__年十月二日

        復核申請書4

          申請人:xxx,男,漢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xxx。被申請人:xxx,男,漢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xxx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駕駛皖xxx號輕型貨車,沿望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創智廣場門口時,遇申請人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由于車速過快,雨天路滑,被申請人車輛前部碰撞申請人,致使申請人許俊文受傷。

          申請人認為:20xx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雨天駕車、車速過快,并且沒有盡到最起碼的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此特申請復核,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xxx駕駛車輛存有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xxx駕駛車輛對行人根本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此次事故發生時現場有路燈照明,而且距離不遠有道路指示牌,駕駛員應該有相當的條件和義務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駕駛車輛的xxx可能因為以為清晨路上沒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勞駕駛、精神恍惚而沒有對道路上的行人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且在路燈照明良好的情況下,使用強光燈,根本沒有考慮到要使遠、近光燈以提示他人。

          2、xxx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根據受害人被撞擊所受到的傷害程度;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表記載的肇事車輛的受損程度并結合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以及車輛的相關照片,可以看出車輛前端的翼子板前端變形凹陷,可足以推測事故發生時的車速很快,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的規定。對此,申請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對事發時的車速進行鑒定,以明確xxx對引發事故過錯的嚴重程度。

          3、xxx駕駛小型貨車經技術檢驗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觀察距離,存在安全隱患,是引發事故的技術因素。

          二、申請人對該起事故發生地點的周圍環境的闡述。

          申請人認為影響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還有以下幾點:首先,事故發生地點正對著創智廣場工地門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區,路兩邊均是公交站牌,平時人流量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況并非事故認定書描述:中心綠化隔離,機動車道單向三車道,實為:機動車道單向兩車道,馬路兩邊為綠化帶,中間綠化帶對著路旁公交站牌鋪設有較大面積的方磚,平時行人均從此處過馬路。考慮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眾”的立法原則,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責任,請求交警支隊綜合考慮。

          三,受害人xxx不承擔該起事故的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發現場附近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及人行橫道,行人過馬路只能觀察來往車輛,在確定安全后直行通過,通過受害人選擇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過馬路,可見受害人選擇了更為安全的方法想過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動緩慢,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應更為謹慎和重視,安全意識更為強烈,絕不可能在沒有確定安全的情況下,冒然過馬路,于情于理,都讓人質疑,因此受害人沒有過錯。如前所述,正是駕駛車輛的xxx根本不注意行人,

          在公交站牌附近不僅沒有減速,而且車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預測,導致悲劇發生。

          四、在該起事故中,應充分考慮“以人為本”。

          在本案中,xxx存有重大過失,受害人即使存有過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責任,而且申請人認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應當充分考慮到“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況下被撞致如此慘重,讓其家人感到萬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門應該全面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不能因為受害人微末的過失,就片面的認定受害人承擔部分責任,這是不利于規范行車秩序,穩定社會的。

          綜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xx)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于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5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人因對___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公交認定[]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

          1、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依法申請復核。

          事實及理由: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駕駛___牌電動車,由往方向行駛,時分,行至,當時申請人已經打了左轉向燈,可由于被申請人系醉酒駕駛號轎車,且車速較快而與申請人駕駛的______牌電動車相撞,造成申請人、乘車人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個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所致,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故被申請人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而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卻作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這有違法律規定。為此,申請人特書面向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望予以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為謝!

          申請人:

          20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復核申請書6

          申請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本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大廈_____號樓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院長對(_____)_______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案的訴訟費進行復核,依法對本案訴訟費用重新計算,確認本案訴訟費為____元,并退還申請人已經超額繳納的訴訟費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復核申請書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口頭申請的`,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確認無誤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手印。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

        復核申請書8

          申請人:趙,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現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區,身份證號53220xx,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530300,系“云D-”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楊,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瀘水縣人,系怒江州XX局職工,身份證號53332,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云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云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云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xx)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呈

          xx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03月25日

        復核申請書9

          申請人__,男,__歲,漢族,__鎮人,現住__。

          被申請人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肇事人楊錳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6月9日作出的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駕駛機動車在無交通信號道路上未確保安全,夜間行至危險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請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事實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實是:___。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人楊錳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棄車逃逸,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講肇事人楊錳事故發生后,酒氣沖天,為逃避酒后駕駛取材脫離事故現場。依據法律規定,肇事人楊錳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__為__市拆遷工程鋪設電纜無證在維修的`人民路面駕駛工程施工車輛,沒有違返“機動車通行”的相關準則的行為,__在駕車行駛的過程中沒有過錯,其無證駕駛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已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對__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存在著: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之間的矛盾。既然___在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___不應在此事故中承擔責任。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駕駛人員,故請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復核申請書10

          本人參加了xx大學20xx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對初試中以下科目的成績存在疑問,自愿申請對其進行復核并交納100元/科目的費用。

          考生姓名:

          聯系電話:

          考生編號:

          復核科目代碼及名稱:

          交納費用:xx(元)。

          考生本人簽字:

          申請日期:

        復核申請書11

        xx縣xx鎮xx村委:

          我叫xxx,家中5口人。現住農村。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時購買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積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難,特申請低保。我的家庭情況是:我本人,1948年生,慢性氣管炎哮喘病,長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廠上班,于1998年病退。工廠給生活費207元,再無其它收入。妻子,王秀芝,1950年生,沒有參加過工作,沒有任何收入。兒子,唐明軍,1973年生,先天性呆傻,無工作無收入。

          此敬

        敬禮!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復核申請書12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復核申請書13

          申請人:xxxxxxxxx,男,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x縣xxx鎮xxx村。

          被申請人:xxxxxxxxx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xxxxxxx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xxxxxxxxx縣公安局對肇事人xxxxxxxxx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xx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一、xxxxxxxxx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xxxxxxxxx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xx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xxxxx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xxxxxxxxx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xxxxxxxxx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xxxxxxxxx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xxxxxx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xxxxxxxxx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xxx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xxxxx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xxxxxx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xxx駕駛,此

          簽名:xxx

          日期:年月日

        復核申請書14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______________人,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準駕車型“B1”類機動車,檔案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轎車駕駛人。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局職工,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準駕車型“B2”類機動車,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型三菱越野車駕駛人。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復核申請書15

          申請人:xx

          被申請人:xx

          申請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錯誤。

          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某賓駕駛偽造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行駛,違反右側行駛通行原則,且未戴頭安全頭盔。”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真實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可以證實,X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進一步證明汝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副頁》的真實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是如何作出閆某賓所駕駛的豫DKE8XX號兩輪摩托車的號牌是偽造的。

          二、認定申請人和劉某軍承擔同等責任是不當的,應改為劉某軍承擔主要責任,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某車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通過非機動車道時,對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觀察不周,且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閆某賓雖然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但所駕駛的.機動車輛號牌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閆某賓未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沒直接因果關系,未戴頭盔不會導致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閆某賓未戴頭盔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不能成為申請人負同事等責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認定,導致事故發生原來閆某賓四項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有兩項是不能成立的,現在僅剩下兩項,所以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次事責任,劉某軍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xx年7月25日下發的汝公交認字[xxxx]第77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劉某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閆某賓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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