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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離職證明

        時間:2024-12-07 10:17:35 離職證明 我要投稿

        員工離職證明(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對證明都不陌生吧,證明可分為組織證明和個人證明。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離職證明(15篇)

        員工離職證明1

          先生/女士/小褲(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2

          茲證明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原系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職員,在職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3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4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

          原則上以開具一份離職證明為主,否則每個員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開具的話,將會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業不開具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是否有風險?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當日,公司沒有出具離職證明給小王,因為公司認為小王刪掉了電腦里面的部分資料,屬于交接不完整,按內部規定公司有權不開具離職證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訴資料。小王主張,由于公司沒有依法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本人無法再就業,無法獲取新的勞動報酬,故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并以原工資標準賠償其從離職之日起至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之日止的損失。20xx年3月初,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該公司敗訴。

          分析——現實中,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的原因大致有:1、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勞動者無故曠工、不辭而別,企業難以送達離職證明;3、企業不知道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趧趧诱呔芙^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辭而別,企業不應該或無法開具離職證明,看起來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卻規定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蛾P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從法律層面分析,原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取勞動報酬,故原單位需賠償勞動者的相關損失。

          司法實踐中,建議——企業避免或減少法律風險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況下,主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

          2、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注意,操作時還是無條件開具離職證明;此條款僅對勞動者產生心理上的約束作用)。

          3、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他,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單位,因為新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也可規定或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么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員工離職證明5

          ×××,男,身份證號: ××××××, ××年×月×日聘用為我公司員工,現因其個人原因辭職。我公司自××年×月×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離職時崗位為×××,最后工作日為××年×月×日。

          ×××現已辦理完畢相關離職手續,與我公司已無任何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

          員工簽收:

          日期:

        員工離職證明6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7

          xxxx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xxx(部門)的xxxxxxx職務,由于xxxxxx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x年xxx月xxx日

        員工離職證明8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并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么,關于“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么會這么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愿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么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什么要這么做呢?接著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關于“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員工離職證明9

          茲證明_______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某某先生/女士/小褲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工作證明二

        員工離職證明12

          茲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單位職工,工作年限_______ 年,在我單位工作_______ 年,職務為_______,崗位為_______ ,工作性質為(正式制 ;合同制 ;臨時制 ;其他 ),職稱為_______,該員工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有 ;無 )。

          其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

          其平均月收入為人民幣(大寫) 元

          填表人簽字:_______ 證明單位(蓋公章)

          單位聯系電話:_______

          單位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

          單位辦公地址:_______

          本單位承諾該職工的收入證明真實。

          本收入證明僅限于該職工辦理貸記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對該員工使用貸記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擔任何責任。

          _______ 年 _______月

        員工離職證明13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4

          _______先生/女士/小褲,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xxx ,性別x: ,出生于1983年2月,自20xx年x月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某某部門某某崗位,至20xx年x月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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