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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5-01-26 08:17:42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8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8篇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

          田某于1992年進入某廠任員工,后升任為干部,任現場整理課主管一職。20xx年6月,公司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調離現場,在不降低其薪資待遇的情況下,調任總務課。

          不久,該員工請假7天,請假期滿,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辦理續假手續。公司向其發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快遞各一份。同時,田某以公司未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擅自調崗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該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看似復雜,但爭議點可以歸納為幾個:一是調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田某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三是田某請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實性質認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課長主管產品質量期間,該部門的產品質量異常統計單、返修單等質量單據,以及經田某簽名確認的不改變薪資待遇的“人事異動單”。

          據此,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的調崗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同時,結合該公司的規章制度,認定田某擅自離職不歸,并在公司發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復,已經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與田某的勞動合同合法。

          【律師建議】:

          該案涉及調薪調崗、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法相關問題。可以看出,公司完善的相關制度及證據保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歸納為幾點:

          1、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調崗,員工不勝任工作之事實需確實存在,并掌握不勝任工作的相應證據,該證據得到員工的確認或有法律上的'證明力;

          2、工資條的簽收,表明員工對工資條記載的加班工時、績效等的確認;

          3、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都需通知勞動者,此為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保存證據的必要措施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3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盡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盡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可以協商解除,就是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出于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的體現。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

          A、無需預先告知解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限內的;

          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勞動者依據A項第、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補償金,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B、除上述A項規定的情況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給予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4

        有限責任公司:

          因貴公司有下列第(二)項之情形,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自20xx年2月11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XXX

        20xxX月X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簽訂為期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合同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6

          供方:________

          需方:________

          供需雙方于20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約定由供方向需方供應____________________。現由于供方不能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相關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和《__________》的約定,供需雙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鑒于供需雙方之前有良好的長期合作關系,需方考慮到供方切實的難處,經供方向需方提出解除合同,供需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雙方一致同意解除20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

          第二條:供方應當將需方所寄給供方合同原件(一式五份)返寄給需方銷毀。

          第三條:因解除合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供需雙方自此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第四條:該協議自供需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該公章后生效,本協議第一條所述買賣合同也隨之正式解除失效(含買賣合同傳真件)。

          第五條: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市青云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供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

          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雙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匯報,轉單的簽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戶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后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合同,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于甲方與客戶的合作關系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稅后)

          5、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后,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將剩余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合同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10、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8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證據

          案例介紹:李某,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入職某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自20xx年10月起,公司開始拖欠員工工資,直至20xx年1月,公司共拖欠李某4個月工資,因單位一直拖欠工資,20xx年1月10日,李某離職,并于同年2月份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4個月工資、1個月的待通知金及因被迫離職公司應支付的4個月經濟補償金。

          實踐中,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此種情況從法律角度做出分析:

          二、勞動者被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其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相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其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有可能是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怎樣才是合法的呢?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應承擔法律后果。但是,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等,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提出”應如何進行,是否應采用書面形式,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也因為法律的不明確,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提出”的方式和理由不同,而最終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由于李某在離職時,未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也就不能清楚地陳述其離職原因系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因此,在勞動仲裁中,勞動仲裁委以申訴人不能證明其確切地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系被迫離職為由,駁回了李某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

          本案中,如果用人單位辯稱由于李某未提交離職通知,其離職行為系自動離職,屬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李某就有可能因離職“提出”的形式不合法,而背負違約責任的風險。

          對于該勞動仲裁委的認定是否合理,這里先不加評論。這里主要講的.是,勞動者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官司,講求的就是證據,如果證據充分、有力,則勝訴的可能性就大大地加強了。

          三、勞動者在被迫單方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呢?

          本律師認為,應當盡量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離職通知,并在離職通知中注明離職原因。為了更好的保存證據,該離職通知應讓用人單位簽收,如用人單位拒絕簽收,則可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如可能的話,也可以作好與用人單位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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