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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提前終止勞動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和乙方于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簽署了《勞動合同》(詳見附件)。
(2)經乙方要求,并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勞動合同》。
通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并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總計人民幣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乙方同意,該等錢款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甲方沒有對乙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1.3乙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后,《勞動合同》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勞動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管轄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中國法律解釋。
3.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
上海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上海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附件:《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提前終止勞動合同2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于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準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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