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
實踐中,要是你遇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你可以要求單位對你進行賠償。至于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相關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做闡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從什么時候起算?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xx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xx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
員工入職虛報生育狀況
本報訊因擔心遭遇就業歧視,已婚未育的王女士在求職時謊稱自己已育。被錄用后,培訓中心發現王女士當初虛報個人資料遂將其解雇。王女士認為培訓中心的做法存在用工歧視并違反法律規定,遂起訴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系。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培訓中心與王女士恢復勞動合同關系。
20xx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培訓中心應聘雅思英語老師。由于婚后未生育,王女士擔心培訓中心會在錄用時對未生育的婦女差別對待,于是在填寫求職登記表時,將婚育狀態一欄填寫為已婚已育,并虛報了子女信息。經過幾輪面試,王女士順利入職該培訓中心,并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此后,王女士的工作表現一直不錯。一直到去年2月經醫院檢查診斷為懷孕后,王女士將懷孕情況告知了培訓中心。
不料,培訓中心得知該情況后,以王女士入職時虛報個人資料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王女士認為其做法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此,王女士將培訓中心告上法庭。
庭審中,培訓中心辯稱,王女士入職時填寫和簽收了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均要求員工提供真實的信息。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企業獎懲與處罰制度,員工提供虛假資料的公司可予以解雇。公司依據規章制度依法與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培訓中心還特別強調,是否生育與王女士競聘的崗位無關,但誠信問題就與崗位有直接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因擔心就業歧視虛報個人生育狀況不構成欺詐,培訓中心以王女士在簽訂勞動合同、填寫求職申請表及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時對生育狀況做不實陳述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王女士現處于產假期內,對其要求與培訓中心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請,應予支持。
■法官說法■
生育狀況與勞動合同履行無必然關系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各自所負有的如實告知義務。那么,生育狀況是否屬于勞動者的告知義務范圍,勞動者未如實告知又將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對此,本案承辦法官許慧作出了如下分析:
首先,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也就是與勞動合同履行存在有實質性意義事項,通常包括勞動者個人身份信息資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勞動者工作能力、技術熟練程度的工作履歷,原單位推薦函,特殊崗位必須具備的資格證書或健康資料等。而婚姻、生育狀況通常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關系,屬個人隱私。
其次,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虛假陳述構成欺詐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雇權的依據。其中,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訴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但本案中,培訓中心已明確表示王女士是否生育與錄用與否無關,培訓中心并非相信了已生育的虛假陳述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王女士的做法也就不應被認定為欺詐,培訓中心也就無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生活中,不少企業為避免因女職工生育可能發生額外的費用,不愿意錄取女職工,尤其是未生育的婦女,這實質上是一種就業歧視,不為法律所允許。但同時也應當指出,勞動者無論出于何種動機,隱瞞生育狀況的做法都是不誠信的行為,不應得到提倡。
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用人單λΥ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為了維護處于弱勢地λ的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請求經濟賠償金的權利。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的規定可知,用人單λΥ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支付的賠償金相當于補償金的二倍。用人單λ“Υ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但與此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λ在一定條件下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這就導致了實踐中很多用人單λ濫用合同解除權。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λΥ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對于經濟賠償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有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辦理項目重點注意事項
要求用人單λ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并保留用人單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λ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并作為證據保留。同時應查明該依據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或者滿足第四十條的規定。
適用賠償金條款時需注意的事項勞動者請求經濟賠償金,在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并咨詢專業人士的基礎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λ只有在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下,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不得有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2、經濟賠償金應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3、用人單λ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Υ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λ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在用人單λ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采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解除勞動關系不合法 被判支付賠償金
遭退貨后,公司發現問題出在操作工周先生身上,便依據勞動合同之約定將周先生開除。周先生申請仲裁后,獲得公司支付Υ法解約賠償金2880元。但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稱無需支付。因科技公司δ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證明周先生存在嚴重忽視職責且給公司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之事實,故以此為由解約的行為尚有不當。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公司已補償1個月工資的基礎上,作出公司再支付周先生賠償金差額20xx.19元的一審判決。
來自湖南東安的中年男子周先生于 20xx年7月21日進入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效期為1年的勞動合同。周先生的工作內容為上午清潔工,下午操作工。去年7月3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有“員工嚴重忽視其職責,導致公司財產嚴重損失,勞動合同馬上終止”等內容。20xx年8月,公司接到客戶通知,說貨物出現問題要求退貨。經核實,發現該批貨物為周先生操作。公司認為,因周先生工作的失誤,造成了公司產品的退貨,造成經濟損失約1萬元,并對公司聲譽上造成了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公司于20xx年8月31日對周先生作出開除決定。公司在解雇周先生的同時,仍然支付了1個月的工資作為善意賠償。
為此,周先生申請仲裁,裁決由公司支付周先生Υ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80元。科技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無需支付Υ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80元。周先生辯稱,公司表示因對其工作不滿意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并δ解釋說是因為是本人工作過程中出錯。現科技公司Υ法解除勞動合同,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20xx年8月31日,科技公司以周先生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δ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證明周先生存在嚴重忽視職責且給公司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之事實,故科技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周先生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尚有不當,應支付相應賠償金。在審理中,科技公司主張其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已支付補償金應在計算時予以扣除之觀點,尚屬合理,予以準許。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3
1995年4月,李先生被分配到一家集體企業。10多年來,李先生服從單位安排,在數個部門從事清潔、保安、銷售等工作。20xx年6月初,單位發了一個通知給李先生,里面寫到,單位和李先生的勞動合同即將在20xx年6月30日到期,因為李先生在單位工作已滿10年,單位愿意和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由于單位存在債務問題,可能面臨倒閉,所以要求李先生和單位的另一家關聯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李先生收到這份通知后,馬上找單位人事部門,表示不能認同單位的處理方式,要求直接和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單位人事并沒有答應。20xx年6月25日,李先生以快遞的方式寄給單位一份申請,再次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李先生并沒有等到他所希望的單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知,而是在20xx年6月30日收到了單位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要求李先生在5天內到單位辦好離職退工手續。
于是,李先生拿著終止通知書,來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雙方觀點: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李先生出具了寄給單位的申請書以及快遞單,表明他已經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前,向單位申請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李先生也不想繼續為單位工作了。所以李先生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要求單位直接賠付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而單位答辯稱,單位已經通知過李先生和另一家關聯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先生自己放棄簽訂的機會。所以單位在原勞動合同期滿時,通知李先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條件。
仲裁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在單位工作已經滿10年,符合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前,李先生已經明確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與李先生簽訂。而單位要求李先生與其他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現在單位拒絕和李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
最后,在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裁決單位支付李先生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實案實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顯然,本案中,李先生符合第一種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既然李先生符合訂立條件,單位就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就無法律依據了;如果單位仍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終止。
對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李先生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直接支付賠償金。現在李先生主張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又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兩個條款,明確了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所以,本案中,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總合計算,仲裁委員會裁決單位支付李先生2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4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序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賠償金。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得到了賠償金后能否再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源于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 〔1994〕481號)第10條規定,即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前提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按規定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因缺少前提條件而不能成立。
額外經濟補償金具有懲罰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定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明顯帶有懲罰性質。根據民法罰則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層次,就同一事實懲罰不可重復使用,故給付賠償金的就不應再給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免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外, 《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但損失賠償中沒有規定 “工作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類似經濟補償的條款,更沒有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得不到額外經濟補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延伸補充: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手續辦理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手續辦理散見在勞動部一些規章中。勞動部1992年《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勞動部勞力字[1999]33號)第18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1個月內將職工檔案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部門。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以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上述這些規定并不完善,對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工作交接過程中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手續轉移期限以及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了完善:
(1)明確提出,要求國家采取措施,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范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
(2)不僅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負有出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或保險手續,而且設定期限的要求。
(3)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要按約定辦理交接的義務。
(4)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妥善保管有關勞動合同文本,接受檢查監督的義務。
簡言之,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否則,勞動者可以據此向勞動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6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屬于違法解除。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非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被告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不適于以上情形,故被告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7
申請人:XXX,性別 ,民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市XXX區XXX路XXX號。聯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X路XXX號。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__元。
二)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____年___月至____年___月加班費共_____元,其中:
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_____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____元;
2、休息日加班費______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_____元。
三)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年休假賠償金_____元。
四)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高溫補貼_____元。
五)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失業保險賠償金_____元。
六)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署勞動合同的賠償金_____元。
以上六項合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 年 月進入被申請人單位工作,任 一職至今,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未給申請人辦理社會保險, 年 月 日,申請人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請人“未簽勞動合同、未買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在職期間,申請人為 職務,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申請人加班,但被申請人卻沒有按《勞動法》的規定給申請人安排補休,也沒有按規定支付申請人加班費。從被申請人發給申請人的工資條可以看出,申請人的加班時數、加班工資均為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 元為基數計算, 年 月至 年 月間,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 元 元/21.75*1.5倍* 個小時* 周*12個月* 年)未付、拖欠申請人休息日工作時間加班費 元( 元/21.75*2倍*8個小時* 天*12個月* 年)未付。
在職期間,申請人多次找被申請人協商要求簽署勞動合同、辦理社保、支付加班費,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簽名)
年 月 日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8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時候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9
【問題】: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姜某于20xx年8月4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普工工作,20xx年4月23日姜某因違規操作發生工傷,經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20xx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極怠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為由,連續三天記姜某三次大過,并以姜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姜某解除勞動合同。而事實上公司并沒有制定規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證據僅有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三張記姜某大過的處罰單。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實案例,案件最后是敗訴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認定公司違法解除與姜某的勞動合同,公司需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其裁決的理由:①公司沒有規章制度,沒有賴以處罰員工的理論依據;②公司沒有姜某證據證明姜某有消極怠工的事實。
【律師建議】:
公司通過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公司有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向員工公開公示的規章制度;
(2)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存在,注意公司內部的員工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在法律上很小;
(3)通知工會,讓工會充分的參與到案件的處理中來。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0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請求:
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發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裁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按______萬元/月計算)和經濟補償金(按照工資的25%計算);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_______萬元(按_______萬元/月計算,共_______個月工資)。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_______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但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直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以下簡稱“_____”)的規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_____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為_______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為此另行支付______萬元的二倍工資。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12.2.4.3條和_____第39條第2款規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從_________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并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此致
_______區勞動人事爭議_____院
申請人(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1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依據
1、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事實和理由,直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并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后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哪些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2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總結了《勞動合同法》中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卻這些情形以外,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不但要全額支付工資,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單位拖欠的工資,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如果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系,可按照“勞社部發〔20xx〕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3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4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違法法律規定以及解除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公司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除了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外,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更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了解。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5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一般都是用人單位作出的。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般表現為公司沒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文章: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08-15
解除勞動合同(精選)01-17
解除勞動合同06-19
解除勞動合同11-24
薦解除勞動合同11-19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12-10
解除勞動合同(精)10-09
解除勞動合同(精品)10-18
解除勞動合同(精華)11-19
解除勞動合同(薦)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