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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勞動合同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會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會勞動合同1
雖然法律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但并不能排除口頭約定變更的合同無效。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已經實際變履行后,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其可以彌補形式上的缺陷。
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產車間工作,后因公司發(fā)現其具有數據控制方面的特長,遂于20xx年12月將其調往數控室上班,郭某某也樂意前往,但雙方并沒有對原勞動合同進行過變更。時至20xx年3月,已經在數控室上班三個月并依據生產車間崗位領取工資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崗位變更后,工作相對輕松,不應再按生產車間的標準獲得工資,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資也必須扣回。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口頭變更對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在具體的用工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僅采用口頭形式變更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且長期實際履行的情形遠非個別,如果全盤否定,明顯既不利于維護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也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解釋四》第十一條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鑒于公司與郭某某口頭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已經履行三個月之久,而期間公司一直沒有提出過因崗位調整而需要降低工資問題,決定了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須遵照執(zhí)行。
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當然也可以協(xié)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xié)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xié)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xié)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xié)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口頭約定變更勞動合同表面看,似乎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其卻可以通過實際履行來治愈形式的不足,其實際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
會勞動合同2
甲方:________(招聘方)
乙方:________(受聘方)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自愿到甲方從事兼職會計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兼職會計。
第二條乙方的工作范圍:根據甲方提供的單據、資料,進行建賬、記賬(含整理原始憑證,裝訂會計憑證/賬薄),計提稅金、稅務申報、出具稅收繳款書;財務管理咨詢。
第三條合同期限及報酬:本合同有效期為___年,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每___支付乙方工資___元,至合同終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xù)簽事宜。
甲方每年應支付資料費_____元。(資料費指賬本、憑證、報表、申報材料、交通及電話費等)
第四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檢查乙方的工作情況。
2、甲方不得無故解聘乙方,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a.應聘會計違反合同事項,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b.應聘會計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yè)道德;
c.應聘會計因違法亂紀被撤銷會計資格;
d.應聘會計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xù)履行職務時。
3、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會計資料必須取得符合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應當真實,合法,準確,并應配有專人負責日常收支和原始憑證的保管工作。
4、甲方按照約定工資報酬及時足額的支付乙方工資。
5、甲方對乙方要求按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規(guī)定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更正補充。
6、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由雙方約定進行保管。
7、無論是郵遞、乙方上門服務還是甲方送到乙方,對所傳遞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均由雙方簽字確認并按要求于當月25日-30日前交給甲方。
第五條乙方責任和義務
1、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并負責妥善保管好乙方的相關財務單據,原始憑證和資料等,稅務機關召開會議,培訓等事務,除規(guī)定必由法人代表到場外,均由乙方參加,并及時將會議或培訓內容轉達甲方。
2、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負責納稅申報及稅務年檢等工作。
3、為甲方提供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使客戶在合法合理前提下,享受稅務政策,提高經濟利益。
4、乙方僅對甲方提供的各項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憑證,賬簿及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
5、對在執(zhí)行會計業(yè)務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6、乙方離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終止合同時有義務與甲方作好賬務交接工作。
7、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并辦理業(yè)務交接手續(xù)停止履行會計職務。
第六條應聘會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xù)履行職務,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因雙方協(xié)商之或國家政策法令發(fā)生變化時,合同可以變更。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簽訂日期: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會勞動合同3
我國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名稱在不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下,是可以更改的,只是更改后要向工商局備案。那么,在用人單位更改名稱后,原先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還能繼續(xù)履行嗎?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有影響?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關于企業(yè)變更名稱帶來的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組織實體因素變更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的一個特殊問題,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組織實體因素變更對勞動合同影響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fā)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即使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也并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效力。
由以上分析可知,當公司改名時,原來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具體內容沒有變化,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會勞動合同4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yè)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yè)是不利的。
三、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yè)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四、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guī)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yè)就應履行勞動法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是弱勢者,所以法律給予了廣大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如果有企業(yè)想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是規(guī)定了企業(yè)要承擔比較嚴格的責任。與此同時,也希望我們勞動者朋友們能夠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會勞動合同5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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