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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2024-10-13 11:33:39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勞動合同 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解除勞動合同 ,歡迎大家分享。

        解除勞動合同 15篇

        解除勞動合同 1

          茲有我單位員工,自xx年x月起多次通知到崗上班未果,也未辦理任何手續,現已曠工,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請于x天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逾期我公司將按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公告。

          x有限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 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

          7、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8、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 3

          甲方:xxxx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勞動合同,現因勞動者個人原因,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解除勞動合同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付清 年 月應付給乙方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等。

          三、乙方確認,甲方無需另行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確認,甲方付清本協議費用后,甲方已付清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乙方承諾不再對本協議內容及與甲方的勞動關系事項提出任何仲裁、訴訟請求或者其它要求。

          五、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離職交接清單》的要求辦妥工作移交等離職交接手續,歸還所有屬于甲方(含甲方關聯公司)的'文件(含任何載體)和財物,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六、乙方承諾,離開甲方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乙方違約的,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乙方確認,本協議的全部內容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 4

          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____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 5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學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及類型(城鎮/農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緊急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協議終止

          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條協議的提出、補償金

          1、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2、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

          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

          第四條勞動報酬

          1、乙雙方確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照合同約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2、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第五條離職交接

          1、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后______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

          2、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尚未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保密協議

          1、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按照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乙方確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第七條文件轉移、交接

          1、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在內的相關證明。

          2、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______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第八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其他事宜

          1、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補充

          1、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執行。

          2、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約定被認為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3、本協議如有涂改,雙方均應在涂改部分加蓋公章或簽字確認,否則涂改部分無效。

          4、本協議壹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協議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勞動合同 6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同志(先生、女士):

          身份證號:

         。 ]年[ ]月[ ]日,我單位與您簽訂的[ ]期限的勞動合同(編號: ),

          現因 原因,[ ]年[ ]月[ ]日終止(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 ]年[ ]月[ ]日,公司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征求工會意見,工會已經同意。

          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的`情形,經濟補償金按照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工資待遇按照正常發薪日,停薪日為[ ]年[ ]月[ ]日。

          請于[ ]年[ ]月[ ]日到公司人力部門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本通知書原件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單位: (簽字蓋章)

          時間:

          簽收頁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簽名:

          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 7

          甲方: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租房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合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乙方(簽字或蓋章):

        解除勞動合同 8

        先生/小姐: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過失性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的勞動合同于 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 ;計元;

          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日;計 元;

          2.此種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 元!鸸静恍枰Ц督洕a償金。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

          年月日注:本勞動合同解除書一式兩份,甲乙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簽 收 回 執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 年月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年月日 。

          

        解除勞動合同 9

          爸爸因為身體原因休假了一段時間,康復后與之建立十年關系的單位便想要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明說,想讓雇用人自己提出離職,請問這樣的情況如果離職的話用人單位應如何補償??請資深人士提供專業意見!

          最佳答案

          1、“想讓雇用人自己提出離職”:如果你父親能工作,只是***自己提出辭職的,不會再有補償了,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你爸不自己提出辭職:單位無權解除與你爸的合同,除非是:你爸不能再從事原工作,而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時,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你爸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卻不讓干、或者是你爸雖然不能再從事原工作單位也沒有給安排新工作的:單位強行解除合同,就是違法解除合同。

          3、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你爸雙倍經濟補償金(本來工作十年的補償金是10個月工資,但違法解除合同時應給20個月工資),另外,如果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爸的,還可以要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合同范本《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是:《勞動法》第26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申訴人:農民合同制工人邱某某。

          被訴人:某養雞總場。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養雞總場招收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屆滿。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間盤突出癥,休病假超過 3個月。按該場規定,休病假超過3個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場方于7月份解除了勞動合同。8月份場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臨時工對待,不簽合同。邱某上了幾天班后,因病不能勝任工作,自動離崗。場方稱,邱某是違紀,不能發給補償金。邱某不服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訴。

          分析意見

          邱某與養雞總廠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期10年,即從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正是勞動合同期內。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的精神,邱某要求養雞總場發給補償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仲裁結果

          養雞總場故意制造理由,不發邱某補償金是違背勞動法的。因邱某確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規定,應及時發給補償金。但養雞總場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臨時工對待,又不簽勞動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幾天班就自動離崗了。該場抓住邱某自動離崗問題不發給補償金。

          仲裁委員會多次到養雞總場找有關負責人宣講有關勞動法規,使其充分認識到勞動法的權威性。并指明不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會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在此基礎上,仲裁委員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協議:

          1.依照國務院1991年第87號令的第十七條規定,按邱某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邱某在本企業工作10年,本人標準工資260元,應發給邱某補償金2600元整。限仲裁調解書生效之起,15日內付清;

          2.仲裁處理費200元,雙方各付100元。

        解除勞動合同 10

         。ㄓ萌藛挝唬 :

          鑒于(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的規定,本人現提出于年月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簽名)

          年月日

          簽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 11

        xxx:

          因你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公司規章制度,我公司決定x2年10月16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現通過公告方式予以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你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在7日內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逾期后果自負。

          特此公告。

          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 12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甲方、乙方雙方簽訂的原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現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后離職手續及甲方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等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即日終止。

          2、甲方同意幾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償金等共計人民幣 元 ( 元整)。并為乙方繳納保險至 年 月 日。(根據勞動合同書約定,乙方因個人不在公司駐地交納保險,故其薪酬中包括保險部分,如因保險交納乙方提出仲裁、訴訟申請或其它要求,甲方將按勞動法律相關規定,乙方需退還公司補助保險部分和個人應繳納部分,甲方將為乙方在勞動關系發生地辦理社會保險,并為其交至勞動關系終止日后兩個月)。

          3、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離職交接清單》的要求辦理完畢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歸還所有屬于甲方或者甲方有關業務關系的公司文件(任何載體)和財物,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甲方承諾,在乙方履行本協議第3條規定的義務后當天按本協議第2條約定的.補償金標準,以現金形式支付 %,剩余 %于20xx年5月10日前隨乙方 月工資一次性支付完畢。

          5、乙方承諾,離開甲方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及丙方的商業秘密,不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違約愿承擔屬法律責任。

          6、本協議就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自協議生效日起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包括薪資、保險、福利、工時等。乙方承諾不再對本協議及其內容提出任何仲裁、訴訟申請或者其它要求。乙方承諾對本協議內容保密。若乙方故意泄漏本協議任何內容,乙方須將第2條及第3條約定的全部費用返還甲方。

          本協議一式貳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即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 13

          企業與員工一旦簽署了勞動合同,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薄耙婪ㄓ喠⒌膭趧雍贤哂屑s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作為用人單位具有絕對的用工權利,甚至開除、解雇一個員工全憑個人喜好,主觀決斷,任意性非常強。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將為其任意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一個企業如果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其最后的結果不是被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要付出相當大的經濟賠償,無論哪種結果都是企業不愿面對的。

          要避免此類情形,企業就必須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客觀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認識到,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企業和員工的權力差別是非常大的,員工在合同期間內,不用任何理由,也無需企業批準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特殊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員工一樣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就勞動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對員工的約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務期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除外),而對企業則非常嚴格。

          一、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過失(即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等情形)、同時企業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經濟性裁員)時,企業只能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雙方不能協商解除,企業強行解除或終止的話,就會構成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

          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且要在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即是雙方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

          2、 協議中需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企業提出的,則應當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提出的,則企業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另外,員工如主動提出辭職即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但企業應當保留員工主動辭職的證據。

          如果協商解除僅僅是口頭的話,員工一旦反悔,則企業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就會處于被動。

          二、 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三類情形即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有過錯的員工)、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在后兩種情況下,對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員工,企業也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業作了一些程序性規定,企業也必須遵守,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能是無效的!秳趧雍贤ā返谒氖龡l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边@一點企業需要特別注意。

          1、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六類情形)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實際上就是辭退有過錯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以上情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具體而言:

         。1)、在試用期內辭退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很多企業誤解了該條規定,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讓員工離職而不用承擔相應責任,事實上,在試用期內,企業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也不是由企業任意決定的,必須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因此,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試用期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 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并告知員工;

          3、 在試用期內對員工考核,并在試用期內將辭退決定送達員工。

          (2)、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

          對于一般違紀的員工,企業并不能一概辭退,而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紀的員工,企業才能辭退。因此,什么才是嚴重違紀以及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對企業就至關重要了。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應當以合法、合理、完備的規章制度為依據。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確定義并做具體列舉并且上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必須合理,否則會產生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規章制度制定完畢以后,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如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民主協商、公開、公示等程序。

          2、企業應當有證明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來證明,即使員工有嚴重的違紀行為,企業也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更不能將其辭退。因此,企業必須有較強的證據意識。

          3、企業應將解除或開除通知事先通知工會,同時應將通知送達員工本人。

         。3)、辭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

          企業以該條的規定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嚴重失職或有營私舞弊的行為,二是因上述行為造成了企業實際的重大損失。同樣,如何界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怎樣才構成重大損失,對企業是非常關鍵的,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相應行為和標準,否則處理起來就會缺乏依據。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企業也必須要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對于員工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以及企業因此受到的重大損失,企業也必須要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否則不能對員工進行相應處理。無依據、無證據進行處理,則屬違法。

          (4)、辭退違法兼職的員工;

          對于員工的兼職行為,法律區分了兩種情形,一種是企業不禁止員工兼職的,因員工的兼職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情形較難把握和證明;另一種是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禁止員工兼職,一旦發現員工有兼職行為,經企業提出而員工拒絕改正仍然兼職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5)、辭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員工;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員工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使用假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資質證書、健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證明的,一旦發現或證實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證明是假的仍與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則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對無效合同進行解除,似乎是有些矛盾的(中國的法律就是那么有意思)。

         。6)、辭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依據現行《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企業在此期間僅可以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員工如被勞動教養的,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員工被勞動教養的,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三類情形)

          前面提到員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但作為企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還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有可能誤解該規定,認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除非員工同意,企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對員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幾種情況是: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業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員工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時間。醫療期一般為3~24個月,主要根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條件確定。

          企業需要注意:

          1、員工在醫療期限滿后,即使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另外給員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該員工還不能從事的話,企業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只有員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才存在醫療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時不適用上述情形;

          3、企業應準確理解醫療期的含義,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各地相關規定為患病的員工正確核算醫療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于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的,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員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企業需要注意:

          1、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在規章制度中應明確細化崗位職責和標準,否則很難確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

          3、在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后,還需要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一旦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么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相關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無法避免的情形,如企業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也可以是員工的資格證被吊銷等等。在上述情況下,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需要注意,界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程度時,要注意固定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的證據,并且,做好與員工進行協商的記錄、保留協商不成的證據。

          3、 經濟性裁員(四類情形)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為了保障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

         。ㄒ唬嶓w性條件

          重整是指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其破產前,經申請,不對其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計劃,由其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企業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企業可以繼續經營業務。在重整期間中,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經濟性裁員。

          1、 何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一些地方則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這里需要注意,《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經濟性裁員。但就個別員工而言,變更勞動合同與員工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2、 條件 履行的。

          本條規定為兜底條款。在發生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企業首先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企業在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下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下的,可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上述人數的,企業必須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處理。

         。ǘ、程序性條件

          1、企業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2、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經濟性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公司簽訂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員,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

          5、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業需要注意,經濟性裁員時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1、 企業應依法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工作年限的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 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 在上述2、3類情形下,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六類情形)

          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上述1、2、3類情形)時,企業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企業在上述2、3類情形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作了限制,規定在以下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職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在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解除勞動合同 14

          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社會關系中,經常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賦予企業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立法上嚴格限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權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證明不能勝任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業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濫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隨意或武斷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以下案例:1996年9月某商場招聘營業員,其中要求女營業員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李某雖然身高只有162厘米,但在筆試和面試表現都很出色,商場因擔心開業在即怕招不滿合適人選,決定錄用李某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1996年9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400元”。李某上崗后,工作表現不錯,曾受到單位表揚。1997年6月5日商場又向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若干名。6月7日,商場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了幾名女營業員,李某也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李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李某的試用期在3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6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是600元/月。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

          (1)商場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2)商場補發李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問題在于李某和商場雖然約定了試用期,但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時間到底有多長。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沒有發生糾紛,沒有約定具體的時間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就會為試用期的長短發生爭執。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庭推定試用期為6個月,由于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了9個月,因而超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以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無效的,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達到了保護李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過本案,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從中吸取一些經驗教訓,以使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1)試用期的約定,關系著勞動關系的存續問題,必須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定。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

          (2)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后再重新單方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簽訂后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產生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 某些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或內部結構調整中,為了輕裝上陣,壓縮人工成本,而不顧勞動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2. 企業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加上一些企業領導的錯誤認識,無限的擴大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他們錯誤的認為在改革開放后,企業有用工自主權。而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裁減職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

        解除勞動合同 15

          茲有我單位員工XX,自xx年x月起多次通知到崗上班未果,也未辦理任何手續,現已曠工xx,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請XX于x天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逾期我公司將按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公告。

          xxx有限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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