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勞動合同模板七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XXXXXXXXXX
性質:XXXXXXX
地址:XXXXXXX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采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形式: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1、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2、乙方應遵守甲方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3、甲方實行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個半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其他待遇
1、乙方月工資按雙方約定執行,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確定,實行技能等級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崗位技能等級為 ,試用期工資為 。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工作表現和日常出勤狀況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時間,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
4、甲方應在每月15日發放乙方的工資。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5、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甲方以轉賬形式將工資轉入個人工商銀行工資卡中。
6、甲方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雙方依法繳納各項社保費用,其中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費用,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7、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育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六)嚴重違反甲方的安全管理規定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報經甲方批準,30日后方可離職。未經甲方批準提前離職者,甲方應扣除乙方違約金(30天工資),并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全額承擔。
5、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服務(工作)每滿一年按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服務(工作)滿五年不再償付。
六、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1、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方的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同意在甲方指定地點從事清潔工作,遵守指定地點的規章制度和作息時間,以認真負責的態度作好清潔工作。
2.甲方不可無故拖欠、 苛扣乙方工資,按時支付乙方的勞動相應所得工資、報酬。
3.如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追究其賠償責任。
4.甲、 乙雙方如單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在本合同截止日期前通知對方。
5.如指定地點主管不滿意乙方的工作或得到指定地點主管的投訴,甲方有權調換乙方的`工作地點和終止本合同。
6.甲方在指定地的清潔工具及清潔藥劑,乙方應妥善使用保管,如有人為損壞須照價賠償。
7.如乙方在指定地點須添加清潔藥劑和更換工具須提前3 5天通知甲方。
8.甲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_________元,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9.試用期內,如乙方被甲方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0.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本合同有效期通常為一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
本合同截止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經 營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郵編: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用人單位不得招用童工(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使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元/月(小時)( 年度)。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甲方用工必須在一個月內與乙方訂立勞動合同,并在30日內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變動備案。
6.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已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行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完成 工作任務止。其中,試用期為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乙方從事 工種(崗位)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工種(崗位)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為 。
2.乙方在生產(工作)中要按照工種(崗位)規定的數量和質量指標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地點: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實行 (定時、綜合計算、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工種(或崗位),綜合計算的周期為 ,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應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時間,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甲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甲方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甲方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甲方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一)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 種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日、小時)工資為 元(人民幣)。試用期的工資為 元/月(日、小時)。
2.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元。
3.甲乙雙方約定工資按 執行。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乙方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二)勞動報酬支付時間及要求
1.甲方要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實行月工資制的,甲方必須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實行日、小時工資制的雙方約定工資支付時間為 。
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甲方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甲方要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費。
3.乙方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幾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甲方要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增長的情況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五、社會保險
1.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是甲乙雙方的法定義務。甲方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為乙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乙方應承擔的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2.乙方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保護
1.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甲方應負責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并為其采取相應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以及提供的待遇為 。
3.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對乙方進行專業培訓,并在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上崗。
4.乙方系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對其進行特殊勞動保護。
5.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在生產過程過程中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為: 。
八、保守商業秘密
1.乙方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護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資源情報、產銷策略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如乙方屬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按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 元,乙方 年內不得在 (地域)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乙方如有違反,則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3.乙方如違反約定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并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培訓服務期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不包括以師帶徒),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乙方訂立協議,雙方權利義務可通過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另行確定。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后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改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1)乙方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且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其他
1.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甲、乙雙方應當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經濟補償
甲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抵觸的,按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可以制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勞動合同補充條款與合同的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上簽字蓋章。
3.甲乙雙方如修改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必須共同在修改之處簽字或蓋章。本合同涂改或者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應交乙方的一份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十四、下列條款為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內容: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勞動合同 篇4
同志,于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原身份為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現因
依據《勞動法》 條 款,經單位研究決定(或個人申請,單位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與 同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我是公司員工,本公司書面提出與我( )簽訂勞動合同,是我自愿放棄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今后涉及到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事宜與本公司無關,責任和后果均由我承擔。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而且也是對用人單位長期利益的一種保護。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短期化,企業的短期化行為造成勞動者的短期化行為,使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缺乏信任,造成企業人才隊伍不穩定,有“培養一個,跳槽一個”的現象。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留住人才,增強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互信,增強員工的忠誠度,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給了企業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勞動法》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
(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為,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由以上可見,企業完全沒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突擊裁員,突擊裁員也不會減輕企業的負擔。
通過以上與小編一起了解了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對于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一個簡單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合同續簽年限規定方面的內容以及法律資料,可以咨詢,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第一時間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實際提供幫助,幫助您解決您有關方面的法律問題,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于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于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于對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關于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糾紛發生后,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著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①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
②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③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④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①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業務員與委托單位的關系;
③業務員與委托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續;
④業務員是否得到委托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托代理的權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別防范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⑤委托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于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范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戶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戶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核與批準。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于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于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了解。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并發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于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于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復雜的反復協商,最后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于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并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著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么法律疑問,歡迎免費咨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復。
勞動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可以證明雙方間勞動關系的存在,并以書面形式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標準、工作時間等重要事項作出了明確約定。因此,勞動合同可謂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性證據”。正是基于勞動合同的上述重要意義并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事實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對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作出了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第82條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設立了“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規定。
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日漸普及,入職后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經日漸成為職場中的“常識性”法律規定。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眾多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訴訟中,有不少勞動者對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誤讀。那么,是不是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獲得“未簽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呢?下面,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就將以案說法,對“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讀。
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最長能主張11個月的二倍工資
小林于20xx年1月1日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軟件開發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過試用期、公司剛剛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為由一直未與小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6月30日,小林離職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最終,經過仲裁機構及法院經審理,生效的判決書認定科技公司應依法向小李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并駁回了小李關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小李于20xx年1月1日入職,科技公司一直未與小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科技公司應依法向小李支付20xx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至于20xx年1月1日后,小李與科技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卻也依法視為雙方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此情況下,小李可以主張要求確認雙方間屬于無固定期間勞動合同關系,而無法再主張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
小張于20xx年1月1日入職某文化公司,從事圖書編輯工作。文化公司一直未與小張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6月30日,小張離職。20xx年7月1日,小張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在仲裁及訴訟階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確的時效抗辯。最終,法院判決,認定文化公司的時效抗辯成立,僅需向小張支付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法官釋法】: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及時行使權利,將失去勝訴權的一項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文中所討論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勞動報酬范疇,因此適用此一年的'仲裁時效,即時效從主張權益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本案中,小張于20xx年7月1日提起勞動仲裁、主張權利,文化公司明確提出了時效抗辯,因此,小張訴請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就因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補簽”勞動合同,不能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小劉于20xx年1月1日入職某廣告公司,從事文案策劃工作。入職后,廣告公司未與小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7月1日,文化公司與小劉協商后達成一致,于當日補簽了書面勞動合同,日期補簽至20xx年1月1日。此后,小劉以要求廣告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但小劉的主張沒有得到勞動仲裁機構及法院的支持。
【法官釋法】:
勞動關系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亦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本案中,廣告公司在小劉入職后未及時與小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有不當。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廣告公司與小劉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將日期補簽至實際用工之日的行為,已經構成雙方間的“合意”。在此情況下,小劉再次訴請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就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員工個人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小王于20xx年1月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維修工作。20xx年7月,小王自公司離職,并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物業公司向其支付20xx年1月至7月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案件審理過程中,物業公司主張,公司曾多次與小王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但小王一直以種種理由推諉,物業公司并就此提交了公司工作人員與小王的談話錄音等證據材料。最終,經過仲裁機構裁決及法院審理,小王主張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中雖規定了在未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因此其適用前提條件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雖客觀上小王與物業公司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物業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證據材料證明是小王多次推諉、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小王在此情況下,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原件遺失,法院綜合認定勞動者主張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訴請
小錢原系某醫藥公司員工,離職后,其以醫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及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醫藥公司主張,雙方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因公司管理不慎,保存在公司的勞動合同原件已經遺失,無法向法院提交,因此只能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為證,且雙方間的勞動合同曾在有關部門進行過備案并保存有復印件。小錢對雙方間曾簽訂過勞動合同一節不予認可,主張既然醫藥公司無法提交勞動合同原件,就應該承擔不利的舉證責任,向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但最終,經過法院審理,生效的法律文書判決駁回了小錢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書證應提交原件。那么,是否只要用人單位無法提交勞動合同原件,員工就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呢?依據《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確實對其所主張雙方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且應提供書證原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提交書證確有困難,如案例中勞動合同原件被遺失的情況下,法院仍然可以結合其他的證據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實,審查判定勞動合同復印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本案中,小錢與醫藥公司的勞動合同曾在相關部門進行過備案并在該有關部門留存有復印件,且經核對,備案留存的復印件與醫藥公司提交的復印件內容一致。因此,即使醫藥公司沒能提交勞動合同原件,法院也可依法認定小錢與醫藥公司間曾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據此駁回小錢的訴訟請求。
結語:“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作為一項懲罰性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對雙方間權利義務的約定進行固定。因此,勞動在據此主張權益時,既要注意關于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又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出現對法律的誤讀
【勞動合同】相關文章:
廚房勞動合同餐廳勞動合同范本01-03
勞動合同10-21
經典的勞動合同12-02
勞動合同12-07
勞動合同12-29
it勞動合同09-15
經典勞動合同09-18
經典勞動合同07-16
用工勞動合同12-14
國企勞動合同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