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8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 篇1
單位未簽合同的情況出現在20xx.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根據法不咎既往的法律原則,不適用后來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雙倍工資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要從20xx.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可以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 20xx.1.1簽了一年,20xx.1.1續簽一年,到20xx.1.1如果雙方愿意續簽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用了整整4條來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許多民營企業也在想方設法回避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可見合同的期限多重要。
勞動合同的期限在不同的情況下分三種方式確定。
一是雙方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之一是“平等自愿”;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也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何謂平等自愿?何謂協商一致?不就是要雙方就合同期限的問題找到一個都能接受的時間段嗎。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自己所處的情況和需要,提出合同的簽訂期限,只要對方接受就可以。
二是企業說了算。
在勞動關系管理實戰中,一般都是合同簽訂前以及員工愿意在企業工作期間,企業都是處在強勢地位(勞動者一旦決意離開企業,尤其是在仲裁或法庭上,勞動者就永遠站在了強勢地位)。換句話,只要勞動者想在這個企業工作,企業就可以說了算。合同簽多長時間,企業意志能左右勞動者意志。
三是勞動者說了算。
勞動者說了算的時候不多,但以下兩種情況肯定是勞動者說了算。
1、企業特想用的人,如企業從其他單位挖的人、企業要留住的人。這些人只要提出要求,企業是不會在合同期限上計較的。
2、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決定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通過以上了解了勞動簽訂的時間怎樣計算的,您大概了解了嗎?如果在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的計算上有不明確的法律問題,比如說在勞動合同的內涵,種類,范本上存在著有不明確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咨詢,尋求律師的幫助,律師會在第一時間解答您在這方面的疑惑,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經營地址:
乙方(受聘人員): 性別 身份證號
居住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期限內雙方應自覺遵守和履行本合同。
第一條簽訂條件:
受聘人員滿足以下條件可簽訂本勞動合同:
1)按公司規定已辦理入職手續;
2)能勝任本職工作;
3)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4)愿效忠本企業,愿為企業發展和個人發展不懈努力。
第二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工作內容:
本合同受聘人員的工作崗位為 ,工作內容以崗位職責為基本要求。 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及受聘人員的能力、表現,調整受聘人員的崗位,受聘人員應服從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崗位工作內容及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勞動報酬:
公司實行月薪制。月薪額以招聘時確定的工資為起點,根據員工個人能力和貢獻大小,以及公司經營效益進行調整。
本公司實行薪酬不公開制度,任何受聘人員談論自己和詢問他人薪酬都將被視為違規行為。
公司發薪日期為次月中下旬,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本合同受聘人員起始月薪為: 。
第五條 保險和福利待遇:
對于受聘人員(轉正后)公司負責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因此產生的意外傷害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
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員工自愿放棄繳納保險的,公司給予員工每月保險費用支出,具體支付標準依據年度[員工手冊]的相關條例。
后附<保險協議>
受聘人員的各種福利待遇依據員工手冊執行。受聘人員需認真閱讀并完全接受。
第六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公司應為受聘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受聘人員在人身安全及身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七條 教育培訓:
聘用期間,公司將定期對受聘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專業知識、禮儀、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受聘人員應注重個人能力提高,充分利用公司提供的平臺。
第八條 勞動紀律:
受聘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
受聘人員應遵守公司規定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
受聘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自覺維護公司利益 ;
受聘人員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時,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試用期內,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公司文件通知、員工手冊、企業制度、工作流程等手冊的條款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的附件:
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3、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4、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保險協議企業和員工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員工自愿放棄企業給繳納的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由企業每月給員工保險支出,如出現各種問題,由員工個人自行承擔,與現企業無關。
特此證明!
員工本人簽字: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勞動者姓名: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系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系。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____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實行___________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
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_____元/月。試用期滿后,甲方以下列第 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_____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約定計件單價。
3、其他形式 、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_____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于x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 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后,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第十條 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
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條 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五)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_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
方,不得擅自離職。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商業秘密保護:
第二十條競業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服務期: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 篇5
一、必須要簽書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現實中有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任意解除勞動關系,極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之分。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和本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爭議時,便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另外,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由于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隨意性大,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不簽書面勞動合同會怎樣
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書面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本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和實施,對工會在進一步理順企業與職工關系,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和諧的新型勞動關系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工會在處理勞動關系時一定要找準切入點,以基本職責為基準,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履行各項職能,使企業的改革力度、發展速度與職工的承受程度相統一。
一、勞動合同法中,工會權利的性質及其特征
工會權利的性質: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由勞動者個人作為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作為法人來確立和實現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個別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內容是要明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維護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和利益的平衡。
工會權利的基本特征:工會的權利來自勞動者一方的授權;工會的權利與勞動者的利益相關;工會的權利屬于以勞動關系內部平衡為目的的勞資自治協調機制;工會的權利覆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全過程。
二、工會在勞動關系中的基本作用
由于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工會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和實現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權利,也就為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據。這些作用表現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五個方面。
1.對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權益認定,工會發揮的是指導作用。勞動合同關系的產生,以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為前提。通過工會的幫助指導,避免勞動者個人在無法明確認定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
2.對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利益訴求,工會發揮的是表達作用。工會組織就是將勞動者個人的利益訴求集中概括起來,通過合法的組織渠道溝通協商,反映勞動者的意愿和呼聲,尤其是在用人單位采取某些方式處理勞動關系,可能危害到勞動者利益之時。
3.對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利益實現,工會發揮的是維護作用。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4.對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強勢地位,工會發揮的'是制約作用。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權益,僅憑勞動者個人的力量無法得到保障。勞動合同法據此強化了工會通過集體合同制度發揮的制約作用。
5.對于政府部門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執法監督,工會發揮的是協助作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屬于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權。但是,單靠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執法,顯然無法有效制止用人單位的違法侵權行為。因此,充分發揮工會組織覆蓋面廣,直接接觸勞動者多的優勢,加強工會的群眾性執法監督,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要求。
三、工會在創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主要職責
1.提高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法律意識。要處理好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一定要加強宣傳和教育,對廣大干部職工進行《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增強企業經營管理者自覺執行和廣大職工
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維權意識。
2.加強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制度建設。1)進一步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建立勞動合同制度。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3.完善健全三大工作體系
1)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商調解體系。工會要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訂立、執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同時進一步加大對集體合同執行情況的考核力度,切實保證合同的履約兌現。
2)建立完善民主監督體系,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工會要組織職工進行群眾監督,定期不定期地對職代會的有關決議事項、集體合同條款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工會還要積極主動地爭取行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保證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的完善和提高。此外工會還應積極推行廠務公開制度,使職工知廠情議廠政,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3)建立完善職工利益保障體系,努力為職工群眾排憂解難。企業要想協調好勞動關系,必須逐步建立完善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保護、生活福利待遇等職工利益保障體系。對離退休、患病、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公司要予以幫助。
綜上所述,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權利和作用的實現,既要靠工會自身,也要靠工會外部的環境。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和作用,也是它對所代表的勞動者應負的社會責任。工會承擔對勞動者應負的維權職責,其自身的條件在于:要有廣為覆蓋的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機構,有敢為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工會領導人,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的維權機制,最關鍵的是工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必須明確,不能依附于用人單位。只有如此,工會才能切實履行勞動合同法賦予的權利,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良好的工會外部條件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條件包括,黨和政府正確的執政理念和對工會發揮作用的支持,社會輿論的配合,法律制度的嚴格執行和賦予工會制約平衡勞動關系更為有力的手段。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 業 類 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甲方(
性別: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 工 作 單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臨時勞動合同書,合同范本《臨時勞動合同書》。
第一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
經審查,本協議符合國家法律和市政府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編輯
勞動合同 篇8
(一)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附一: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附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
[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
當前,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于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曾于今年三月聯合發出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對制止企業收取抵押金(品)的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同樣,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
(二)經濟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約定各種形式的抵押金;經濟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于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50號)
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上述規定調整范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實行內部經營承包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成員除外)。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錄用人員時不得收取的費用
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職工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他們的集資、風險基金、抵押金、保證金、報名、培訓、體檢等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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