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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

        時間:2025-01-28 11:43:16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推薦】勞動合同范文八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勞動合同范文八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時常處于分離狀態。為此,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識別,以利于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權利的救濟。

          基于勞動關系建立的實踐性考量,《勞動合同法》第10條將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預設為三種可能情況:其一,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同時發生。其二,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勞動合同并沒有訂立。其三,勞動合同已訂立,但勞動關系并沒有建立。為此,正確識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才能有助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及其適用。

          一、“理想模式”與“現實模式”的一般法律識別

          從通常意義上講,上述第一種情況可謂“理想模式”,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為此,上述第二、第三種情況可謂“現實模式”,即先建立勞動關系(指用工發生)后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或者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

          對于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固定勞動合同之證據功效,《勞動合同法》又為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設置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中第82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至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看,上述條文可促使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勞動者權益救濟看,上述條文明確為勞動者指明了法律救濟的路徑;從行政執法效率看,上述條文為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于先建立勞動關系后訂立勞動合同,無論從法律責任講還是從穩定勞動關系講,立法者都是著眼于追求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為,這不僅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客觀要求,而且符合勞動合同訂立的實際需要。

          對于上述第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謂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之情形。無論是立法者還是法律適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從語意上解釋或者理解此條款是容易的,即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建立,勞動合同訂立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勞動關系建立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勞動”為判斷根據。對此等情況識別有兩種途徑:其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既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現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并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也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特殊法律識別

          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情形。《勞動合同法》并未就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作進一步明確規定,此種情形將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

          (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

          基于客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療(包括勞動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要求的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如勞動者需要照顧家庭、需要在國內學習或者出國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例如,用人單位因市場經營變化,在原有員工已滿足的情況下招用新勞動者實屬不必要。又如,用人單位因違法經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用人單位已依法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等等。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客觀不能”,且非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客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于主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因其他單位給予的條件優越而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說勞動者以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已招用了其他勞動者,或者說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主觀不能”,且是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主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從條文本身解釋或者理解,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即實質要件)的基礎上,已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形式要件),勞動合同就生效。需要說明的是,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則屬于法律評價,即勞動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有效。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是,合同經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訂立后,即使勞動用工未發生,該勞動合同已不是一個處于“事實狀態”的勞動合同,而是一個處于“法律狀態”的勞動合同。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解決。

          (三)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解除或者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39條、40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勞動合同處于“實際履行狀態”為發生根據。也就是說,勞動者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正在從事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合同解除。由此可見,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只能適用協商解除,不可能適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可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解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針對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另外,法定解除僅適用于履行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從時間角度看,勞動合同的終止可分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過程中的終止和履行期滿的終止三種狀態。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勞動合同,應屬于尚未履行的終止。

          (四)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發生的幾種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應如何處理,是一個十分棘手而又現實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討論。

          第一,勞動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屬于此種假設的情形有:其一,勞動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事故。其二,勞動者受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第15條第(二)項規定為根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職工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但可定性為“準勞動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據。至于其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是機動車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請求權根據就不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民法通則》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勞動者因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則應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勞動者連續不間斷地執行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應視為勞動用工提前發生,在此情形下發生的傷害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二,如果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產生,那么,由此發生的他人侵權行為,應依《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請求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適當補償,也符合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的規定。

          第二,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建立實質上講就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開始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未實際發生前,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這在合同法理論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由于這種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給對方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上述問題的法律規制主要有如下規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勞動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則》等。

          其三,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其四,《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上述事實雖然為勞動法所規定,但從內容上看顯然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內容,體現了勞動法規范的私法特性。

          應該說,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論是權利救濟還是法律責任承擔都應以民事法律規范為根據。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給對方造成損害,應是識別法律責任的關鍵。另外,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之情形,仍應依上述勞動法規范為識別依據。

          總之,立法技術本身決定了法律條文的設計采“歸納”方法,同時,司法性格決定了法律條文的適用采“演繹”方法。所以,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的識別,應立足于上述兩個層面上的分析。

        勞動合同 篇2

          日前,人事部決定,將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幫助回到原籍、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盡快就業;見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最高不超過1年,期間可享受保險和基本生活補助。

          而幾天前,全國人大公布了《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其中對試用期做了規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見習期和試用期到底有什么區別?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的企業在勞動合同中,使用見習期的概念,一般為1年;有的企業在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都使用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而兩者似乎都有法可依:前者依據人事部門的規章,后者依據《勞動法》。而尷尬在于,個別企業為節省開支,延長新雇員工的試用時間,惡意使用見習期的概念,甚至在1年的見習期間,隨意解雇員工,不付給任何補償。

          為什么會出現法律錯位的情形?筆者在人事部門的政策法規中查到:見習期是計劃經濟時期,人事和教育部門專門針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干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時間,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一種做法。但到了90年代,雙向選擇和自由擇業成為主流就業模式,原勞動部于1995年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不過,見習制度并沒有因此而被廢除。相反,在今天,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日益緊張,為了延長畢業生找工作、保留戶口檔案的期限,也為了強調地方政府承擔就業責任,人事部門開始重新強調畢業生見習制度,但為避免與試用期的時限沖突,做出了時間一般為半年的'規定。

          應該說,政府促進就業的為政思路,值得肯定,而力避與《勞動合同法》沖突的立法精神,更難能可貴。畢竟,在立法實踐當中,政策與法律打架的事情并不少見,既有部門立法的慣性思維所致,也與政策討論與監督不足有關。而此次,人事部門能及時調整見習時間,使其與試用期一致,是踐行法治的一步。不過,筆者建議,我們能不能讓工作更進一步,把見習制度直接納入《勞動合同法》?

          要知道,已有的見習制度除了與試用期時限不一致,更重要的,還有權利與義務上的差別: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對單位無約束力,如果單位認為畢業生在見習期內不合格,可以延長見習期,或者做出辭退處理。而試用期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力,在試用期內,勞方可以隨時辭職。法治最為關鍵的一個原則,就是平等,不能同一個人,根據A法,享有5分權利;而根據B法,享有10分權利。這會導致公眾無所適從。

          而且,隨著人才流動市場化越來越明顯,除了公務員等少數職位可以解決戶口,大部分畢業生都進了企業,很難解決戶口,這一點在北京體現得尤為明顯。這與當初設置見習期的大環境已經完全不同。所以,為了不給法律留下漏洞,不妨將見習制度寫進《勞動合同法》,且只適用于進入特殊崗位;將試用期作為一般制度,見習期作為例外。這樣,既照顧了特殊情況,又能避免法律沖突,實為一舉多得,利好多多。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務,乙方如不服從甲方安排,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否則,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三、工作時間

          第三條 甲方實行每日小時、每周天工作制。

          第四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休息。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按月足

          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 元。

          五、勞動保險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條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九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 雙方因在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 附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專項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和甲方規章制度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勞動者)姓名: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

          內容及甲方訂立的崗位工作標準。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相應情況適當變更乙方工作內容;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三、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一)工作時間實行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的 ;

          (二)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試用期的工資為 元。轉正后工資為 元。

          四、勞動紀律

          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

          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五、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 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 15 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

          (三)乙方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

          (四)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工作交接辦理完成后支付;

          (五)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六)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之日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2、本協議簽訂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日期:年月日

          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并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在經過雙方的協商后,也是可以變更合同的具體內容,那么在變更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時,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的。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浙江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暫行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根據自愿報名,公開競爭,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簽約之日起,聘用乙方為甲方的教師。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時間為 年(自二00 年 月 日起至二00 年 月 日止。試用期 月)。期滿后,根據雙方意愿,可續簽長期合同。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給乙方與甲方其他在編在職教職工同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2)、甲方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3)、根據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等情況。按月核發乙方應得的工作報酬,并根據內部有關規定,保證乙方享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滿工作量的福利待遇不低于00元/年。

          (4)、養老、失業、醫療等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和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如有違反,甲方可按規定予以處理。

          (2)、乙方享有參與學校辦學、教育、教學,促進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面的權利。

          (3)、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按有關法規規定分配的教育教學任務,滿勤滿量。

          (4)、乙方接受甲方根據內部崗位、目標責任制要求進行的考核,乙方必須達到合格以上的標準。

          (5)、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常規和教學常規,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志,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維護甲方的的聲譽。

          (6)、乙方不得從事有償家教。

          (7)、乙方擅自中途解除、終止本合同后,五年內不得到其他單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及與教育教學相近的工作。

          四、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因特殊情況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終止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6)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者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7)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按照國家規定乙方經甲方同意考入高等院校深造以及經甲方同意調出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相關工作條件的。

          4、如果甲、乙雙方要解除、終止本合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無故違反本合同條款或擅自解除、終止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支付拾萬元違約金給守約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______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能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償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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