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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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復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復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復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設備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鑒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系臺賬是便于企業人事管理和便于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匯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系臺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制作,并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系臺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為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系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系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戶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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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意義: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主要有四點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勞動合同制度。由于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就無法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使得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但是,如果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就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勸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標下達,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就可就業。到了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后,即使單位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而且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句到底,這就是人人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功者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通過市場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使職工在上崗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系。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懷與創造性。
四、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勞動合同是有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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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xx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于1959年6月1日發布(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后,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發布《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
六、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七、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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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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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勞動合同制度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試點,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 勞動合同制度表決通過
至今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勞動合同 制度。中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書面訂立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關系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編輯本段制度作用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 勞動合同制度漫畫
間穩定***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合同范本《勞動合同 制度》。
編輯本段管理體制
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 勞動合同制度分析
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顯的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加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1、要建立勞動管理的專門部門或科室
隨著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擴大,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將勞動保障部門中勞動管理的科室撤銷或合并,致使勞動管理的功能削弱。筆者認為企業自主用工,不等于勞動保障部門不需要勞動管理,而是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企業自主用工來進行勞動管理,也就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因此,必須要加強勞動管理的部門或科室的建設。由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2、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
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到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地實施。 勞動合同制度有法可依
3、要加強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帳,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帳,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計算機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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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賬管理
第一條 為保證合同臺賬資料完整、統一,規范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并向公關法務部備案。
第三條 合同管理人員為簽訂合同的聯系人和法務聯絡員,負責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條 合同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后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并對重大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合同臺賬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寫一張表格,建立一份檔案。
第六條 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名稱;
(二)合同主體;
(三)合同內容(含標的、數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其他須注明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有無違約、爭議、訴訟等情況及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五)合同所附資料;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合同臺帳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明等資料的復印件;
3、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往來函電;
5、有關的重要資料。
第八條 合同臺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 使用或借用合同臺帳資料,應當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使用人或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遺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換;辦理結束后,應及時將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歸還合同臺帳管理人員。若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后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制定并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檔案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合同文檔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本(不包含勞動合同)。
二、 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 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檔,并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試用期內員工非經總經辦允許不得作承辦人。
三、 合同文檔的管理辦法
1、 合同文檔以部門名稱結合簽署日期年月份進行分類編號。
2、 合同編號規則:承辦部門名稱首字母-合同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廣部20xx年2月份第1號合同)
3、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與相關部門審查會簽相結合的制度,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負全部責任。承辦部門主管為第一責任人,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總經辦和審查會簽部門對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各相關部門和總經辦依其職能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監察、審計。
5、 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簽訂合同或具有履約性質的書面文件。
6、 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應分別建立合同臺賬,實行履行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財務部保管,承辦部門只留存影印件。
7、 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財務部甄別并予以歸案。
8、 財務部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以有效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9、 各部門員工可在財務部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進行登記,方可在財務部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 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安全。
11、 借閱人不得涂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2、 合同文檔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3、 已簽署的合同應明確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并交予財務部及時催款。
四、 合同文檔的移交
1、 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后,須在一周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財務部存檔。
2、 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須注明合同編號并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3、 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并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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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性別 : 籍貫 :
戶口所在地: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 達成如下協議 :
一、 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1. 甲方因經營需要,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乙方同意其主要工作內容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說明書確定。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進行調整;乙方也有權根據個人的意愿和能力申請異動工作崗位。
2. 乙方工作地點在 范圍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地點。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要求乙方更換工作地點的,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既不服從安排又不提出書面異議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 若乙方調整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需試用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3. 試用期乙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應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乙方愿意繼續履行本合同,應在試用期屆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參加轉正考核,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及時辦理離職手續。乙方轉正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4.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本合同簽訂之后的次日。合同生效日期為乙方入職日期,亦為工資待遇計發的起算日期。
三、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時或每周工作 40 小時,每周至少休 息1日。若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
四、 工資待遇
1. 乙方每月工資按照原工資標準執行,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依照甲方薪酬體系屬按月發放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照易崗易薪、同崗同酬原則,在乙方的崗位及工作內容發生改變時及相應調整,甲方也有權按照績效考核制度調整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月發放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按照以崗定級,以級定薪的原則加以調整。
2.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規章制度享有。
3. 每月日為甲方發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時間,甲方因故需延遲的,但最遲不得超過每月的最后一天。因乙方無法及時提供正確銀行賬號或銀行系統紊亂等非甲方原因導致延遲發放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若甲方主動安排或批準乙方加班,甲方應支付加班工資。因乙方個人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而延時,不視為加班。確有必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作出書面加班申請并獲批準,否則不視為加班。加班工資按月支付。
5. 乙方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未盡勤勉注意義務而致使甲方受損,應當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同意甲方從每月工資中扣除。甲方也有權直接從乙方每月工資中扣除因違反規章制度而造成的違紀經濟處罰金額。
五、 休假規定
1. 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市經濟特區的規定及甲方規章制度規定享有休假權利。
2. 休假期間甲方應依法支付相應的休假工資。
六、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對于甲方提供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衛生設施應予愛護,并正確操作,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 乙方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作業提出異議。
3.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或同時應向甲方提交本人的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檢查報告一份,乙方簽訂本合同表示其確認其身體健康狀況足以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工作。若乙方提交虛假的身體檢查報告或者提交的身體檢查報告與事實不符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乙方入職時領取工作必備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妥善保管,離職時應當依照原
狀返還甲方提供的這些工具及設備,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根據工具及設備的性質自然損耗的除外。
七、 社會保險待遇
1. 甲方應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雙方具體分擔的保險數額按照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的責任起始于按照深圳市社會保險規定可以購買的時間,而不是從乙方入職之日起算。
2. 若甲方主動為乙方購買,但乙方以書面形式予以拒絕,乙方應當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3. 乙方因公致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乙方因公負傷,應當主動向甲方書面說明,并自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否則自行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八、 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
1. 甲方的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包括: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保證安全生產;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愛護甲方的財產 , 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及其他。
2. 甲方制定的所有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公司內部張貼公示后即成為公開的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乙方應嚴格遵守。乙方若有異議,應在公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3. 經公司內部張貼公示后的規章制度對全體公司工作人員都發生效力和約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看到、沒有注意”為由否認某一規章制度的存在和效力。
九、 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1. 乙方在試用期間甲方認為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4.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 乙方未能及時改正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通知原則上應直接交由乙方,但如果甲方依據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聯系方式未能聯系到乙方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公司內部張貼公示的方式,張貼后即視為通知到了乙方。
1.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并在3日內與甲方相關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如乙方拒絕或者怠于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的工資和物品,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其未交接工作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在乙方書面提出異議后一個月內仍未支付或者更改的;
3.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 乙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超過1個月的。
(五) 除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擅自離職,甲方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六)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乙方應提前兩個月向甲方書面申請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續簽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申請后15天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并采取張貼欄公告、電話通知、電子郵件、書面送達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甲方同意續簽通知后1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續簽。甲方或乙方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本合同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終止。乙方應在本 合同終止后的30天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并停止工作,逾期不交接、不停止工作的,其出勤時間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不計發報酬。
(七)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 合同自行終止,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八) 不論本合同因何事由終止,乙方均應按照甲方規章制度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不作任何經濟補償,且不予發放其擅自離職當月工資及其它福利待遇。
(九) 本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終止的,乙方在間隔一段時間后又重新要求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且符合甲方錄用條件的,甲方可以同意,但工作年限和簽訂合同的次數不連續計算。
(十) 若乙方在職期間由甲方主動安排到甲方關聯公司就職,本合同終止,乙方與甲方關聯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但簽訂合同次數不連續計算;若乙方主動申請或者離職后通過正常程序、自愿與甲方關聯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與甲方簽訂合同的次數不計算在內。
十、 乙方的其他責任
1.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 對甲方造成損失的 , 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 乙方應嚴守甲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勞動合同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并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并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系后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2、自愿要求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干;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愿要求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干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凡職工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第十七條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可經培訓轉崗,或作待崗,停薪留職,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職工改名,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職工退休或者退職;
三、職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屬單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崗位消失等)。
三、經上級批準,本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工會提出意見,總經理審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將理由通知公司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委員任期未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二、在試用期內的;
三、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六、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職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九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檔案轉出(手續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4年481號文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精神,給予乙方適當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職工提出的,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職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癥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20xx年10月6日國務院319號令,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后,對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職工生活補助費,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期限至20xx年10月6日止)計算,每滿一年發給本人當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20xx年10月6日以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職工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職
工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五章職工在合同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權利,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在聘任,升級,培訓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合同期內,根據崗位勞動和貢獻大小,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假期,各種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統一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住房公積金等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由公司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二、職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提交公司定點醫院的病休證明。
三、職工因故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四、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待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職工違約的責任
第四十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由公司出資培訓或申請獎學金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繳納培訓費(每年遞減20%)。
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計算辦法是:以合同終止日期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須繳納1200元,本科生1000元,專科生800元,中專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條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具體按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文件辦理。
第四十四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杭州市有關法規相抵觸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附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動合同制度9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基礎理論。
勞動合同,換句話來說又叫做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契約。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對立關系而形成的一種協議形式,對雙方行為進行約束以及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而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勞動合同主體中的雙方或者一方要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合同終止時間之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勞資關系的改變、勞動關系的停止,這種行為是在合同主體的意愿控制下發生的。在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人單位為了創造更多的利潤和價值,會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進行不同程度的剝奪和獲取,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就會針對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而發生法律糾紛等。
二、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的現狀。
首先,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著區別對待的情況。勞動合同雙方在協調一致的狀態下解除勞動合同,從法律思維來說是一種雙向運動的法律行為,雖然從常規思維上考慮而言多會認為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關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單位在某一方面存在著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業內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來說,很多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時,多為根據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經濟補償金制度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環節中并沒有發揮出真正效用。其次,經濟補償金制度中對經濟補償金設定的限額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計算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規定的細節計算,而是籠統的進行計算,并且用人單位內部對經濟補償金的上限下限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最后,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也有一定的缺失現象。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素,但是針對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實際年齡與經濟補償金額度之間的對等關系并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這就造成了很多年紀較大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由于年齡的影響,再就業的難度非常之高,然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并不能滿足生活需要,這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非常不利。
三、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 一) 約定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難以實際操作。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予補償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項工作的實際操作性非常差,勞動者并非是出自個人意愿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企業在管理上存在著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后,卻沒有出示任何的手續,造成了勞動者離開用人企業后,無法領取到補償金,沒有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許多被迫辭職的勞動者并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 二) 勞動者無過失情形下適用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由于勞動能力不足被解除勞動關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勞動者處于被動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單位并沒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常常對那些沒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是那些還是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對他們任意行使勞動解除權。
( 三) 勞動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而對于用人單位未能及時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或者并不是刻意地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權,這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專家學者也普遍認為,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待商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拓展了補償金的范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在實際情況當中,由于違反有關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勞動者惡意索取補償金的現象出現,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自愿的行為,用人單位還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如果無特殊原因,還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無疑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而且經濟補償金只是適用于勞動合同解除,并不適用于勞動合同終止,這就導致了用人企業為了避免提供補償金,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用工合同,只簽訂短期合同,從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四、完善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 一) 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常常出現濫用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針對解除條件當中所說的“不能勝任此工作”問題,還有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針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所有情況,用人單位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說明,而對于因為客觀原因的發生使得勞動關系發生巨大的變化的情況,導致勞動關系被迫終止無法延續的.行為,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勞動關系。
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對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客觀情況,即是指國家在政治軍事等國家宏觀環境發生了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在法律上認為這些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顧名思義,就是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一類因素,人們本身無法避免它的出現。而另一種情況,由于勞動者本身出現問題而引發勞動者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的,比如說勞動者身體出現殘疾,疾病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勞動合同也將被迫終止。
( 二) 彌補條文規定的缺陷以增強其操作性。
為了彌補有關條文規定所造成的缺陷問題,用人單位有效地擴大了經濟補償的范圍,針對勞動關系解除或停止后有關勞動派遣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范圍重新加以說明,從而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絕對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解除勞動關系,當用人單位解除和勞動者的用人關系時,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則必須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以此類推,當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時候,需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而當因為用人企業的有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勞動關系時,比如企業破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進行了搬遷,裁員,由于國家建設等問題,企業無法繼續生產經營下去的,用人單位必須決定裁員,對于裁剪下去的勞動者,也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每工作滿一年的時間,就要補償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違反有關國家規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處罰,除了應該發放相應的補償金外,還要另外發放 50% 的補償金,對于不按時發放工資,克扣工人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另外發放 25%的補償金。
( 三) 完善對勞動合同引發爭議的解決機制。
我國要不斷改進并且完善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建立一種新型的解決機制,使得解決機制符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對過去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問題加以分析和討論,將企業補償金同社會失業救濟金統一,保障了勞動者失業后的生活保障,這是用人單位的社會義務,但是,在實際經濟補償中,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往往是企業由于客觀原因難以繼續下去,必須進行裁員,但是裁員后還要給予大量的補償金,這樣更加增添了企業的負擔,所以我國將經濟補償金同社會失業保障金聯系在一起,形成系統,既實現了經濟補償,也實現了失業保障制度,這是一種科學合理的解決機制,得到社會各企業的廣泛實施。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作為勞動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勞動合同的解除環節時,經濟補償金是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因此針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制度就發揮了異常重要的角色意義。為了進一步增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深入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為建立綠色、平等、和諧的勞資關系而做出一份貢獻。
[ 參 考 文 獻 ]
[1]聞明明。 淺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J]. 經營管理者,20xx,19: 230 - 231.
[2]彭小霞。 勞動合同解除之經濟補償金法律制度研究[J]. 北京工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20xx,03:56 -61.
勞動合同制度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限公司管理規定》等,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工作任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部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見此崗位的“職位說明書”。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該崗位全部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第四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 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日。
第六條:職員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天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的情況下,甲方按照《勞動法》規定同等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乙方在無甲方的安排下隨意加班時,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第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進行公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與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勞動報酬、保險、福利:
第九條: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工資水平在崗位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十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2)乙方是未參加生育保險女工的,規定產假期間甲方發給100%的月基本工資;乙方是參加生育保險者,執行標準及方法按社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按此規定執行,甲方可以不予以發放乙方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四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本合同終止。
六、特別約定
第十九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 ,地域為 。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支付方式為 。
若乙方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七、勞動成果的歸屬:
第二十一條: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利用甲方物質技術條件或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文字、圖形等作品其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給予乙方適當獎勵。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如不服仲裁裁決,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政策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和政策執行;
2、本合同以公司的公司管理規則、人事考核規定、獎罰規定、值班規定、工資規定、宿舍管理規定和出差規定等作為附件,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涂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勞動合同制度11
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1)本著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守信。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3)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4)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
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5)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1)原在冊的勞動合同制員工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
(2)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終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4)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5)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簽訂后的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人事部將員工合同書按部門、按序編號歸檔保存。
4、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或已解除的勞動合同書均保存2年 。
二、員工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酒店的人事部做好有關檔案的管理工作。檔案管理實
行“統一領導,分節管理”的原則,維持檔案的真實、完善與安全,便于將來使用。
1、員工檔案
員工檔案由酒店的人事部統一管理,人事部全面掌握酒店員工基本情況的收集、鑒別、管理和利用工作。為做好考察培養使用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據。員工檔案主要分以下二類:
(1)員工人事檔案員工人事檔案是人事部從個人為單位集中保存起來的、反映個人一定時期的社會經歷和德才表現的文件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員工履歷、自傳、鑒定、考核、考察資料,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及專業工種技術等級考核或鑒定材料;黨團、獎勵處分材料;任免、工資、錄用、離店等審批表及其它有關重要材料。
a、 員工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員工人事檔案整理應按有關方面規定的十個大類進行。整理、裝訂成冊的材料必須具有一定保存價值,還要符合進入員工人事檔案的'規定。員工人事檔案必須存放在可靠安全的場所,做好防霉、防潮、防火、防蛀、防盜工作。并實施專人保管。
b、 員工人事檔案的查閱和借用
查閱人事檔案,必須辦理查閱登記手續,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主管批準;查閱管理人員人事檔案按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外單位人員需要查閱、借用人事檔案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證明,并經有關領導批準。查閱和借用人事檔案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準向無關人員泄露或向外公布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況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c、 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
在員工錄用和離店時,人部部及時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做到傳遞手續完備,材料完整。 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不得由本人辦理。
(2)員工的工作檔案
從員工進入飯店開始,記錄員工在為酒店工作過程中各個階段的個人經歷,思想品德;業務表現、教育培訓、獎懲記錄的綜合情況。材料包括:員工求職申請、招聘錄用、勞動合同和有關離店記錄等資料;教育培訓記錄、專業特長與愛好的資料;工資福利資料;勞動業績、服務工作評估資料;出勤記錄、工作崗位流動等資料。
對員工的各種資料進行匯總、鑒別、分類和歸檔。
2、人事部工作檔案
人事部的工作檔案分為人力資源檔案、工資福利檔案、教育培訓檔案和行政人事檔案等四個部分,分別記錄人事部的工作。
(1)人力資源檔案
有關請示、批復、報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計劃,以及員工招聘錄用或離店的審批材料,勞動合同資料(包括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資料),崗位變更資料等。
(2)工資福利檔案
有關請示、批復、報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計劃,以及工資、獎金分配辦法、考核資料,福利發放及變更記錄、月度員工考勤匯總等。
(3)教育培訓檔案
有關請示、批復、報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計劃,教育培訓工作、教育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整理并保存下來的具有價值的文字資料、授課講義、考試資料、圖表、照片和音像資料等。
(4)行政人事檔案
有關請示、批復、報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計劃,衛生防疫檢查記錄、員工健康檢查材料、食品衛生檢查資料、員工餐廳有關管理資料等。
(5)人事部的工作檔案按年度建立索引、裝訂成冊。
3、檔案保存期
離職人員檔案保存2年。
檔案管理工作流程
酒店檔案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1、 接 收:凡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業已辦理完畢并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報告、規定、通知及有關資料、圖片、會議記錄等均應列入酒店檔案的接收范圍。
酒店檔案一年接收一次,酒店各部門應于次年一月底前將檔案資料統一移交人事部。
2、 整 理:
(1)、酒店檔案按年綜合整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整理歸檔。
(2)、酒店各部門的'檔案按其形成的各種門類和體裁列為一個全宗。
(3)、辦公室檔案,按其不同內容和體裁,制成統一的分類檔案。
(4)、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制卷號,案卷目錄上應區別情況標明不同保管期限。
3、 保管及利用
(1)、酒店檔案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
(2)、凡使用檔案應辦理借閱手續,填寫檔案借閱單。重要檔案的借閱應經總經理批準。
(3)、借閱結束后,請借閱者在檔案借閱單上簽名。
4、鑒定和移交
(1)、檔案鑒定工作在相關領導的領導下,組成鑒定小組,按規定進行。
(2)、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
(3)、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導批準,由兩人在指定地點監銷。
(4)、檔案移交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檔案員調動工作,須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后方能離崗。
勞動合同制度12
20xx年1月1日,倍受各方關注的《勞動合同法》終于正式實施了。這部法律的出臺,在帶給中國數億勞動者更多喜悅、贏得普遍贊賞的同時,也受到理論界乃至實務界不同程度的非議。一時間有關《勞動合同法》及其條款的評論鋪天蓋地,大家眾說風云、莫衷一是。客觀地評價,《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確實解決了長期以來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過短、濫用試用期等問題,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改善了勞資關系。而且從長遠來看,該法的實施不僅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也有利于企業的健康成長和長遠發展。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勞動合同法》的個別規定還比較原則,不便于實踐操作,且有些規定缺乏完善制度支撐,很難實現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勞動合同法》第30條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就充分體現出這方面的尷尬。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條款曾一度被眾多媒體、學者譽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更為廣大網民稱為討薪的“尚方寶劍”。的確,《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權利,可以使勞動者饒開漫長的仲裁、訴訟,達到迅速拿回拖欠薪金的目的。但是如果我們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仔細加以分析,這一美麗的憧憬就會頃刻間化為泡影。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支付令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通過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支付令制度有三大優勢:一、程序簡單、快捷。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提出書面異議;二、訴訟成本較低。收費標準僅僅為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三、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既不提出書面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就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從這一規定來看,在債權債務案件處理中,支付令制度確實有著其他制度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我們再從《民事訴訟法》第19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1條的規定來看,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一旦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將在不再審查異議是否成立的情況下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這又不能不說是支付令制度的一個先天缺憾。
《勞動合同法》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并非單獨創設,因而在支付令的具體運用上,毫無疑問要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那么,在勞動者因欠薪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后,且不說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勞動者提供的事實及證據發出支付令,即便人民法院能夠發出支付令,只要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也將自行失效,勞動者也將不得不另行啟動仲裁、訴訟等程序,而這樣的結局在無形中更增加了勞動者追討工資的程序、時間及經濟成本。現實是,由于用人單位欠薪的原因多種多樣,現行法律又未對濫用異議權如何處罰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必然會毫無顧忌的行使異議權而使支付令失效。這樣,《勞動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處理欠薪問題的立法初衷將無法實現。
鑒于《勞動合同法》支付令制度所處的上述窘境,筆者認為,對于欠薪問題,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應當從根本上解決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的處罰規定,加大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的成本,規范債務人異議權的行使。只有這樣,支付令才可能成為勞動者維權的有力武器。事實上,單就《民事訴訟法》支付令制度來說,實踐證明也確實存在這樣的完善要求。另外,如欠薪問題已嚴重影響勞動者及其家屬的日常生活時,勞動者也完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以保證自己的正常生活,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制度13
1、目的
1.1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3、職責
3.1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3.2 安全辦公室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3.3 山東九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安委會是勞動合同的監督部門,負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核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負責監督合同的`有效執行。
4、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4.1 勞動者被本公司錄用后,應在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4.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
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4)其他要求。
4.3 人力資源部持已簽的勞動合同辦理簽證手續。并為員工辦理工資卡片、工傷保險投保手續等。
4.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山東九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安委會等單位審核、確認。
4.5 勞動者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5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5.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
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勞動合同期滿。
5.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山東九環石油機械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日
勞動合同制度14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條例,就聘用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試用期及錄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條款聘用乙方為員工,乙方工作部門為_____職位,工種為,乙方應經過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在此期間甲、乙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七天通知對方或以七天的實行工資作為補償。
(二)試用期滿,雙方無異議,乙方成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勞務工,甲方將以書面方式給予確認。
(三)乙方試用合格后被正式錄用,其試用期應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
第二條、工資及其他補助獎金
(一)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實行本企業的等級工資制度,并根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和其他條件確定其相應的工資標準,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按月發放。
(二)甲方根據盈利情況及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工資,如果乙方沒達到甲方規定的要求指標,乙方的工資將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員)會同人事部門,在如下情況,甲方將給乙方榮譽或物質獎勵,如模范地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生產和工作中的突出貢獻或物質獎勵,技術革新、經營管理改善,乙方也可由于有突出貢獻得到工資和職務級別的提升。
(四)甲方根據本企業利潤情況設立年終獎金,可根據員工勞動表現及在單位服務年限發放獎金。
(五)甲方根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狀況,向乙方提供津貼和補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提出的要求補助外,甲方將不再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其他補助津貼。
第三條、工作時間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時間每天為8小時(不含吃飯時間),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除吃飯時間外,每個工作日不安排其他休息時間。
(二)乙方有權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在乙方同意后,須安排乙方相應的時間輪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三)乙方成為正式員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半年后,可按比例獲得每年根據其所擔負的職務相應享受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時,經甲方認可的醫生及醫院證明,過試用期的員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資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調整變動工作時間,包括變更日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照顧員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可做不連貫的變更,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持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第四條、員工教育
在乙方任職期間,甲方須經常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及社會法制教育,乙方應積極接受這方面的教育。
第五條、工作安排與條件
(一)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提供相應的保護,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為乙方支付醫藥費用,病假工資、養老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費用。
(二)甲方根據單位規定提供乙方宿舍和工作餐(每天______次)。
第八條、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因營業情況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又不能改換其他工種。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調換其他工種。
(3)乙方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據企業有關條例和規定應予辭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4)乙方因觸犯國家法規被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甲方將作開除處理,勞動合同隨之終止。
(二)符合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了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正在進行治療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或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解除合同的程序按企業有關規定辦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持有正當理由,不愿繼續在本企業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但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批準后生效。辭職員工如系由企業出資培訓,在培訓期滿后,工作未滿合同規定年限的,應賠償甲方一定的培訓費用。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甲方有權通過政府勞動部門,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崗位,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規定和企業的《員工手冊》以及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如觸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違反《員工手冊》和甲方規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按《員工手冊》等規定,分別給予乙方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因乙方違反《員工手冊》和其他規章制度,造成本企業利益受到損害,如企業聲譽的損害、財產的損壞,甲方根據嚴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罰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違反合同規定,******受賄,嚴重玩忽職守或有不道德、粗魯行為,引起或預示將引起嚴重損害到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乙方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種種,甲方有權立即予以開除,并不給予“合同補償金”和“合同履約金”。乙方貪污受賄或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完全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企業的商業機密消息。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同時在與本企業經營相似的企業、團體以及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團體兼職。乙方合同終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業離職時,應向部門主管人員交回所有與經營有關的文件資料,包括通信、備忘錄、顧客清單、圖表資料及培訓教材等。
第十條、合同的實施和批準
(一)本合同經________討論制定,報經______批準,用______文字書寫,內容以中文為準,合同解釋權屬本公司人事部。
(二)單位《員工手冊》、《雇員犯規及警告通告》及其他經濟紀律規定均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經鑒定,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有關規定抵觸時,按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合同自鑒定之日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于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行延長___年。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甲方(簽字):XXX
乙方(簽字):XXX
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制度15
日前,人事部決定,將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幫助回到原籍、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盡快就業;見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最高不超過1年,期間可享受保險和基本生活補助。
而幾天前,全國人大公布了《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其中對試用期做了規定,“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見習期和試用期到底有什么區別?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的企業在勞動合同中,使用見習期的概念,一般為1年;有的企業在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中,都使用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而兩者似乎都有法可依:前者依據人事部門的規章,后者依據《勞動法》。而尷尬在于,個別企業為節省開支,延長新雇員工的試用時間,惡意使用見習期的概念,甚至在1年的見習期間,隨意解雇員工,不付給任何補償。
為什么會出現法律錯位的情形?筆者在人事部門的政策法規中查到:見習期是計劃經濟時期,人事和教育部門專門針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干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時間,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一種做法。但到了90年代,雙向選擇和自由擇業成為主流就業模式,原勞動部于1995年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不過,見習制度并沒有因此而被廢除。相反,在今天,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日益緊張,為了延長畢業生找工作、保留戶口檔案的期限,也為了強調地方政府承擔就業責任,人事部門開始重新強調畢業生見習制度,但為避免與試用期的時限沖突,做出了時間一般為半年的規定。
應該說,政府促進就業的為政思路,值得肯定,而力避與《勞動合同法》沖突的立法精神,更難能可貴。畢竟,在立法實踐當中,政策與法律打架的事情并不少見,既有部門立法的慣性思維所致,也與政策討論與監督不足有關。而此次,人事部門能及時調整見習時間,使其與試用期一致,是踐行法治的一步。不過,筆者建議,我們能不能讓工作更進一步,把見習制度直接納入《勞動合同法》?
要知道,已有的見習制度除了與試用期時限不一致,更重要的,還有權利與義務上的差別: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對單位無約束力,如果單位認為畢業生在見習期內不合格,可以延長見習期,或者做出辭退處理。而試用期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力,在試用期內,勞方可以隨時辭職。法治最為關鍵的一個原則,就是平等,不能同一個人,根據A法,享有5分權利;而根據B法,享有10分權利。這會導致公眾無所適從。
而且,隨著人才流動市場化越來越明顯,除了公務員等少數職位可以解決戶口,大部分畢業生都進了企業,很難解決戶口,這一點在北京體現得尤為明顯。這與當初設置見習期的大環境已經完全不同。所以,為了不給法律留下漏洞,不妨將見習制度寫進《勞動合同法》,且只適用于進入特殊崗位;將試用期作為一般制度,見習期作為例外。這樣,既照顧了特殊情況,又能避免法律沖突,實為一舉多得,利好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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