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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24 10:00:19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優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優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

          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二篇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一、 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

          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流程圖

          綜合管理部量化考核方案模板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三篇_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本。

          第三條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為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為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并按勞付酬。

          第四條 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范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和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準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干部身份、軍轉干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愿意為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于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為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簽合同,以書面通知為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為有效。

          第七條 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并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簽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續簽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經甲方批準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并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后簽名,然后送公司法人代表審核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核后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按上述第(一)點程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期限及工齡計算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文件發布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于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今后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并、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并、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后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二)基本工齡: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四篇_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為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慶市勞動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由本公司工會參與討論、制訂,于 年 月 日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本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全體職工具有效力。

          一、 定義

          本制度所稱勞動合同(簡稱合同,下同),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

          務有關的所有協議,包括勞動合同書、用工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二、

          三、

          工。

          (二) 用工協議:退休返聘人員、內退勞保人員、以及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簽。

          (三) 培訓協議: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及業務技能提升培訓的員 工。

          (四) 保密協議:科級及以上崗位;技術、財務、成本價格管理及薪資計算管理一般崗位。

          (五) 競業限制協議:科級及以上管理崗位;關鍵技術崗位。

          四、 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4~5年,再次的可5-8年。

          2、生產技術骨干、關鍵、重要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3~4年,再次的可 4-6年。

          3、普通操作工、一般管理人員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2~3年,再次的可 3-5年。

          4、員工已經在我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二00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經連續兩次與 我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三)用工協議簽訂期限

          1、退休返聘人員簽訂1年期用工協議,協議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續簽。

          2、內退勞保人員按已簽訂協議執行。

          3、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人員協議期限比照勞動合同期限執行。

          (四)培訓協議簽訂期限

          1、培訓費用<5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2年。

          2、5000元≤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4年。

          3、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6年。

          (五)保密協議簽訂期限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期間及競業限制期間;雖然期滿但按協議規定仍需保密的至該秘密 適用范圍 合同簽訂對象 全日制用工 (一)勞動合同書:具有勞動能力的、在法定工作年齡范圍內、經公司錄用的全日制用

          不再需要保密為止。

          (六)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五、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

          1、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繼續有效。

          2、 本制度實行后,新簽的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和工資關系等區分, 屬于哪個法人實體的員工就與哪個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區別在蓋章上)。

          3、兼管股份公司和各事業部工作的員工,一律與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員工與各事業部或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親自簽訂,不允許他人代簽。

          六、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

          1、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即到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核實新進員工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等情況,與員工簽訂首次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聲明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決勞動合同關系,并附上相應依據。

          3、勞動合同期滿前35日,人事部門通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并在一周內將結果書面反饋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調查了解后簽批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

          4、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人事部門出具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員工。員工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后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合同到期時到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司手續;員工在收到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后,及時反饋續簽信息,并于合同到期日到人事部門完善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七、 勞動合同的保管

          1、勞動合同原件由各個勞動合同簽訂主體負責保管。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社會保險繳納由股份公司人事部以合同實際簽訂主體的名義統一負責辦理。

          3、勞動合同的管理遵循職責回避原則,即合同保管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由部門主管保管。

          4、股份公司人事部對勞動合同的簽定、保管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條件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或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括身體狀況不符合錄用條件、體檢不合格,不能勝任該崗位基本要求,提供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虛假信息和資料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2)有《**有限公司員工行為規范及獎懲條例》中丙類違紀行為的;

          (3)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及重大影響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醫療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人事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其他重大調整實施經濟性裁員時,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八、 勞動合同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勞動合同終止和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然后結合員工的意愿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辦理續簽或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包括崗位、工作地點、合同期限等的變更,合同變更以合同變更通知書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確認生效。

          (三)勞動合同解除

          1、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部門,試用期內須提前3日通知人事部門,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3條規定的,公司僅需書面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4條規定的,公司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會,工會作出書面回復后,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

          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的送達【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一般應由勞動者親自簽收;

          (2)不能親自簽收的,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郵寄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上提供的通訊地址。

          (3)勞動者既不能親自簽收,又不能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則采取公告方式,即由勞動者所在部門一名領導和一名普通員工證見證下,在公司張貼欄上實施公告,拍照公告現場、存根張貼文件、記錄有關情況,并由見證人員在記錄單上簽字、注明日期。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3

          勞動者職業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員工的職業行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促進企業穩定發展。這一制度涵蓋了多個關鍵領域:

          1. 職位描述與職責:明確各崗位的工作內容和期望成果。

          2. 培訓與發展:提供持續的學習機會,提升員工技能。

          3. 績效評估:定期評價員工表現,作為晉升和激勵的依據。

          4. 薪酬與福利:設定公平的薪酬體系,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

          5. 勞動保護:確保工作環境安全,預防職業病和工傷事故。

          6. 員工關系:促進和諧的內部溝通,解決勞動爭議。

          7. 離職與退休:規范離職流程,規劃員工退休事宜。

          內容概述:

          1. 職業道德規范:強調誠信、尊重、責任等核心價值觀。

          2.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利。

          3.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保護企業機密,維護企業利益。

          4. 晉升機制:明確晉升路徑,鼓勵員工自我提升。

          5. 員工權益保障:遵守勞動法規,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

          6. 員工參與:鼓勵員工參與決策,提高員工歸屬感。

          7. 員工滿意度調查:定期收集反饋,持續改進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4

          勞動競賽管理制度是一項旨在激發員工積極性,提升工作效率和質量的管理策略。它涉及到競賽的策劃、組織、執行、評估和獎勵等多個環節,通過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鼓勵員工發揮潛力,推動企業目標的實現。

          內容概述:

          1. 競賽目標設定:明確勞動競賽的目的',如提高生產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或促進團隊協作等。

          2. 競賽規則制定:詳細規定參賽資格、比賽流程、評分標準和時間安排。

          3. 組織與實施:確定競賽的組織架構,分配任務,確保競賽的順利進行。

          4. 評估機制:建立公正的評價體系,對競賽結果進行量化或質性評估。

          5. 獎勵制度:設計合理的獎勵措施,激勵員工參與和表現。

          6. 反饋與改進:收集員工反饋,分析競賽效果,持續優化競賽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5

          勞動紀律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的核心組成部分,它旨在確保工作秩序、提高生產效率,保障員工權益,并維護企業形象。本制度涵蓋員工行為規范、考勤管理、請假制度、獎懲機制、工作時間和休息規定、保密協議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員工行為規范:明確員工在工作場所應遵守的基本道德準則和職業行為,如尊重同事、誠實守信、避免沖突等。

          2. 考勤管理:制定合理的'上下班時間,規定遲到、早退、缺勤的處理方式,以及加班的申請和補償規定。

          3. 請假制度:設定不同類型假期(如年假、病假、事假等)的申請流程和審批權限,明確假期期間的薪資待遇。

          4. 獎懲機制:設立明確的績效考核標準,對優秀表現給予獎勵,對違反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罰。

          5. 工作時間和休息規定:確保符合國家法定工作時間,規定午休和周末休息,防止過度勞累。

          6. 保密協議: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約束員工不得泄露公司機密信息。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6

          個人勞動防護管理制度對于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和員工健康至關重要。它能:

          1 、減少工傷事故:通過規范防護裝備的使用,降低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停工期和醫療費用。

          2 、提升工作效率:良好的防護裝備可以保護員工免受職業病困擾,保持高效的工作狀態。

          3 、遵守法規要求:滿足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避免因違規受到罰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4 、塑造安全文化:強化員工安全意識,促進企業安全文化的建設和發展。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則:

          公司員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需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四、管理職責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及統一管理。

          五、程序及時間

          1.新入職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簽訂。

          2.合同期滿愿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的員工,在原合同終止的時間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六、合同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性用工合同、勞務合同五種形式。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符合條件者,經批準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需要時,簽訂其它類型勞動合同。其中:勞務合同適用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

          七、合同簽署權限

          1.董事長負責與副總級以上(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總經理負責與部門負責人及相同職級以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其它人員勞動合同由公司授權綜合管理部部長簽訂。

          4.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簽訂及存檔。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九、訂時間及期限

          1.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首次簽訂合同時間規定如下(含試用期),普通員工:1~3年;

          一般管理技術人員(11級以下):2~4年;

          中層管理技術人員(7~10級):3~5年;

          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六級以上,含六級):5年以上。

          特殊崗位或特聘人員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約定簽訂時間

          第二次簽訂合同時間按第五條規定執行,時限與第一次相同;兩次簽訂合同后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十、相關規定

          1.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2.公司按時付給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勞動報酬嚴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崗取酬,崗變薪變的原則,基本工資嚴格按照同工同級的原則,績效獎金嚴格按照個人貢獻大小和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3.公司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十一、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9

          女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是一項旨在保障女性員工在工作場所中權益的重要制度,它涵蓋了健康、安全、福利等多個方面,旨在確保女性員工在生理特殊時期得到適當的關懷和保護。

          內容概述:

          1. 健康保護:包括定期的健康檢查,特別是在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健康關注。

          2. 安全防護: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避免重體力勞動和有害物質對女性身體的`影響。

          3. 工作時間安排:合理安排加班,尤其在月經期、孕期和哺乳期,確保足夠的休息。

          4. 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險、產假、哺乳假等,以及相關的生活補貼。

          5. 職業培訓:提供平等的職業發展機會,消除性別歧視。

          6. 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援助,確保女工了解自身權益,能有效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0

          勞動考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維護工作秩序:明確的工作時間規定有助于保持正常的'工作節奏,防止混亂。

          2 、提升效率:通過規范員工的出勤行為,可以提高整體工作效率。

          3 、保障權益:公平的請假制度和違規處罰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4 、人力資源管理:準確的考勤記錄為工資計算、績效評估和晉升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5 、企業文化建設:良好的考勤制度有助于塑造企業的紀律性和責任感。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1

          勞動工作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的核心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福利、勞動保護、勞動合同管理等多個環節,旨在確保企業的正常運作,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規定招聘流程、崗位要求、面試標準,確保公平公正地選拔人才。

          2. 培訓與發展:制定新員工入職培訓計劃,定期提供技能提升和職業發展規劃。

          3. 工作分配與績效管理:明確職責劃分,設定績效指標,進行定期評估。

          4. 薪酬福利:設定薪酬體系,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福利等,保持競爭力。

          5. 勞動合同:規定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的程序,保障雙方權益。

          6.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明確工作時間,確保休息權,合理安排假期。

          7. 安全與健康:制定勞動保護措施,關注員工身心健康,預防工傷事故。

          8. 員工關系:處理員工間的糾紛,促進團隊和諧,提升員工滿意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托代理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托的人。

          第十條各法人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托書》中注明。法人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法人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斧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于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并將該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匯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違約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對于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八章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后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并負責解釋。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3

          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復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復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復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設備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鑒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系臺賬是便于企業人事管理和便于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匯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系臺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制作,并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系臺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為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系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系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戶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4

          勞動定員管理制度是一種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旨在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確保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它涉及到員工的招聘、分配、考核及優化等多個環節,旨在通過科學的方法確定企業的用人標準和規模。

          內容概述:

          1. 定崗定編:明確每個工作崗位的職責和人員需求,設定合理的編制人數。

          2. 人力資源規劃:預測企業未來的人力需求,制定相應的.人力資源計劃。

          3. 招聘與配置:依據定員標準進行人員招聘,合理調配人力資源。

          4. 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體系,定期評估員工工作表現,以此為依據調整定員。

          5. 培訓與發展:為提升員工技能,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實施培訓計劃。

          6. 勞動關系管理:處理員工關系,確保勞動定員制度的公平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5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有效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與選擇

          2. 防護用品的采購與驗收標準

          3. 防護用品的發放與使用規定

          4. 防護用品的維護與更換周期

          5. 員工培訓與教育

          6. 監督與檢查機制

          內容概述:

          1. 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根據企業具體作業環境和職業危害因素,如噪聲、粉塵、化學物質、物理傷害等,選擇相應的防護用品。

          2. 設立采購與驗收流程:制定明確的`供應商評估標準,確保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3. 制定發放與使用規定:明確員工領取、使用、歸還防護用品的程序,防止濫用或遺失。

          4. 維護與更換制度:設定定期保養與更換周期,確保防護用品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5.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的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6. 監管機制:設立內部檢查與外部審計,保證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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