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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勞動合同

        時間:2025-03-11 06:12:19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熱門】公司勞動合同3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勞動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公司勞動合同3篇

        公司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X年XX月XX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拓展: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一些舉證責任問題: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著,醫療期屆滿后,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這道程序。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并、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 _年__ __月_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日止,共_ 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 _ _年_ __月__ _日起至__ ___年_ __月__ _日止,共 _ _個月。

          (三)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后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后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 工作,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愿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1 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7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 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三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準。

          3、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1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后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注: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中。)

          第六條 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合同變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第八條 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注: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勞動者:

          公民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確定勞動關系。

          一、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一)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固定期限,自20xx年3月20日起至20xx年3月19日止,共一年。

          B.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條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試用期

          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20xx年2月20日起至20xx年3月19日止,共1個月,試用期工資為:800元。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一)甲方聘用乙方從事銷售甲方開發的xxxx樓盤工作,具體工作任務為:xxxxx樓盤的銷售、來客來電的接待和登記、客戶資料收集、客戶疑難問題的解答、現場衛生、售樓部財產的保護等;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xx市xx街上xx市xxxx售樓部。

          (三)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一)乙方所在崗位執行工時制度(A)。

          A.標準工時制(8小時工作制),每月為26個工作日。

          B.不定時工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

          (二)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

          (三)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工資計發形式(A)。

          A.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900元。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8元/小時,績效工資按每套房屋銷售總額的1.5‰提成。

          B.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

          C.其他工資形式:

          (二)甲方于每月15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經協商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四)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當地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購買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及當地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三)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甲方與乙方代表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有新的約定,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八、經濟補償

          (一)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當月工資。

          (二)凡屬法律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規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九、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服務的期限自20xx年3月20日起至20xx年3月19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4500元人民幣。且自本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從事在甲方從事的工作,若已經甲方發現,乙方要賠付甲方人民幣15000元。

          (二)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20xx年3月21日起至20xx年3月20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商品房樓盤的銷售、來客來電的接待和登記、客戶資料收集,競業限制的地域為恩施自治州轄區內所有縣市。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100元∕月,支付方式為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15000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雙方亦可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期限、補償標準和違約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規定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二)本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化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五)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六)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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