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低保承諾書
根據《xx-x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和《崇安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類管理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我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自愿向政府作以下承諾:
1、每季如實向社區居委會提供家庭收入情況及水、電、氣等支出票據,保證不隱瞞;
2、在領取低保金期間,如果使用和購買高消費非生活必須用品(如手機、摩托車(含電動自行車)、汽車和高檔家用電器等),飼養寵物、房屋裝修、子女入學擇校、出入高檔消費娛樂場所等,均視為生活水平明顯高于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3、不參與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且從事影響社會穩定的活動;
4、積極按時參加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服從社區管理。(無正當理由每月累計二次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停發低保補助金);
5、愿接受勞動就業部門和街道有關部門及社區居委會的就業安排。(凡屬個人主觀原因二次安排崗位不服從的,愿意取消家庭低保);
6、不持有或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其它投資行為和收藏高價值物品;
7、保證低保期間人戶一致,如人戶分離,在三個月內將戶籍遷入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戶籍無法遷移的要提供相關證明)。有勞動能力人戶分離的,愿意接受社區居委會要求每天或定期到社區報到參加公益勞動(活動);
8、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和管理審批部門進行家庭情況復核,如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證明的,作為無法核實處理。
9、在領取低保金期間,若有群眾反映或舉報現家庭情況與原申報的情況有出入的,愿接受社區居委會、街道重新審核,暫停發放低保金,經重新核實后,再做決定。
如有違反上述1—7條規定之一的,則按實施細則和工作規程的規定,取消低保資格;違反8—9條行為之一的,待查清事實后,按規定分別辦理。
城鄉低保誠信承諾書
本人家庭成員因下崗(失業、重殘、重病、 )等原因造成現階段生活較為困難,現申請享受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自愿作出如下承諾:
1、本人申報的'家庭成員信息和提供的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即:戶口薄、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結(離)婚證、學生在校證明、殘疾證、收入證明等,保證真實無誤。
2、本人愿意接受并主動配漢臺區民政局、轄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村)委會組織的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布等規范化管理。自愿主動配合一切調查,如實申報家庭財產、住房、消費貸款等情況,并保證真實可信。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主動向所在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及時辦理退保手續。
4、本人家庭成員中如有在就業年齡內且有勞動力暫未就業的,自愿參加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如連續兩次無故不到、不聯系時,可視為已有就業崗位,即自愿放棄低保待遇資格。
本人及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自愿作出以上承諾,如有違反或群眾舉報屬實,或有與現行低保政策相抵觸的情況,同意按照《漢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是相關規定處理,如有隱瞞、偽造、虛報、欺騙等行為,自愿接受民政部門隨時停發低保金待遇的處理,并主動退回所享受低保資金,同時繳納所領取低保金3倍以上的罰款。 (此件一式三份,本人、辦事處(鎮)、社區(村)委會) 承諾人(戶主簽字):
家庭住址: 街道辦事處(鎮) 社區(村組) 年 月 日
低保承諾書
我叫 家住 ,享受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承諾如下:
一、我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實有效,沒有隱瞞、偽造、虛報,若不實我愿按照《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規定接受處罰;
二、我愿接受政府職能部門或者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員進行入戶調查,每月如實向社區居(村)委會反映家庭收入、家庭成員增減及居住、就業情況,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連續2月不向社區報告或者家庭經濟收入發生變動尤其是隱瞞收入不匯報的,我愿接受取消低保待遇處理;
三、在享受低保期間,原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原接受勞動、民政、社區等部門介紹的技能培訓和就業,若2次無故不參加公益活動,視作自愿放棄低保待遇處理(喪失勞動能力除外),不飼養寵物、不賭博;
四、我堅決履行享受低保期間應盡的其他義務,若沒有盡到義務,愿按照《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規定接受處罰。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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