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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可訴性考研法理學基礎知識
法是可訴的規(guī)范體系,具有可訴性
1.法律作為一種規(guī)范人們外部行為的規(guī)則(從廣義而言,法律規(guī)范包括規(guī)則、原則和立法意圖)可以被任何人(特別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機構中(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加以運用的可能性。德國法學家坎特羅維奇對法律下的定義:法律是規(guī)范外部行為并可被法院適用于具體程序的社會規(guī)則的總和。
2. 法的可訴性有兩層含義:
(1)可爭訟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將法律作為起訴和辯護的根據(jù)。法律必須是明確的、確定的規(guī)范,才能擔當作為人們爭訟標準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適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為法院適用的標準是判斷法律有無生命力、有無存續(xù)價值的標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適用性)的法律僅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義、宣示意義或敘述意義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無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我們徑直可以把這樣的法律稱為有缺損的、有瑕疵的法律。它們減損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3.判斷一種規(guī)范是否屬于法律,可以從可訴性的角度加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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