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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指南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指南
扶危濟困,關愛殘疾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每個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
為了促進我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平等承擔社會責任,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以及《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 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京殘工委發〔2006〕 25 號)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管理辦法》(京地稅金[2006]317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自2006年起,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模式改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地稅機關代征,F對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目前殘保金的征繳模式是什么?
2006年6月6日,北京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決定從2006年9月1日起將現行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收繳殘保金的模式,調整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地稅機關代征的征繳模式。
二、殘保金代征的范圍和對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殘保金。
三、殘保金代征的標準是什么?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應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繳納殘保金金額=(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在職殘疾人職工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
2007年繳納2006年度的殘保金,征繳標準為少安排1名殘疾人,繳納殘保金19684元(即2006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2808元的60%)。
每年的征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四、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和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如何計算?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也應繳納殘保金。繳款時間按單位成立后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五、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如何計算繳款金額?
按照1.7%比例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保金金額。
例如:某單位2006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按照1.7%比例計算,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50(人)×1.7%]。如其在2006年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2007年應繳納殘保金16731.4元[19684(元)×50(人)×1.7%]。
六、殘保金代征的時間是什么?
殘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2007年征期為7月18日至10月31日。(以政府通告為準)
【拓展閱讀】
殘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福利企業除外)等各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執行的,應繳納殘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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