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范文集錦五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書,簽訂了協議書就有了法律依靠。寫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1
1、就業推薦表
《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簡稱《就業推薦表》)。學生將填寫完畢的《就業推薦表》送到各二級學院(系、部)審核后填寫“院(系、所)意見”,并加蓋各二級學院(系)公章,統一報送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核蓋章。畢業生本人持《就業推薦表》及相關材料(成績單、各種證書)的復印件聯系用人單位求職。如用人單位明確表示可以辦理正式接收手續,將《就業推薦表》原件送交用人單位填寫“用人單位回執”。
《就業推薦表》不得缺項,空白項填寫“無”。《就業推薦表》是畢業生申請進京指標的材料之一,《就業推薦表》填寫必須準確,各項不得有任何涂改,如有涂改,可能會影響到進京指標的審批。
2、就業協議書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書),也稱三方協議。就業協議書是為了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訂的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表,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每位畢業生只能擁有一套(一式三份),每套協議書都有相對應的編號,故其不得轉讓、不得自制、不得復印。
3、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后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后,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4、畢業生如何簽訂就業協議書?
(1)經過雙向選擇,雙方達成就業意向后,畢業生將《用人單位回執》送到各二級學院(系、部)學生工作辦公室,領取《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2)畢業生填寫畢業生基本情況;(3)用人單位填寫基本情況,簽字同意錄用并加蓋公章;(4)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簽字并加蓋公章;(5)畢業生所在二級學院(系、部)簽字蓋章;(6)學校大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蓋章,登記;(7)全部章蓋齊后,大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留一份就業協議書,返回用人單位一份,畢業生自留一份。
5、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應注意事項?
就業協議是明確在就業過程中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涉及畢業生的切身利益,并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確認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由于就業市場中招聘單位很多,難免會有魚目混珠的情況,因此畢業生在填寫就業協議前,應先仔細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以便于做出正確的判斷。
(2)認真填寫主體雙方身份的有關內容。
﹡就業協議上用人單位名稱一欄必須完整填寫;
﹡用人單位名稱要與單位蓋章一致,不要簡寫、誤寫或寫別名;
﹡用人單位性質要填寫如機關、事業、企業業、部隊、社團、其它等;
﹡檔案接收單位、地址以及郵編要完整準確,不得省略。有人事檔案保管權的'單位可寫單位地址。無人事檔案保管權的單位應填寫其委托保管檔案的單位名稱與地址。學校將據此通過北京市機要局轉寄檔案;
﹡戶口遷移地址要填寫準確,學校以此為依據為畢業生遷移戶口關系;
﹡就業協議書中畢業生生源地,是指入大學前戶籍所在地;
﹡服務期、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工作報酬和福利待遇、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應該由簽約雙方協商后在就業協議書的備注欄內認真填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3)解除就業協議的條件應事先約定。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畢業生本人如準備考研、出國,可與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就解約條件做出相應約定,以免產生糾紛。
6、單位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函
凡被國家部委所屬單位接收、京外生源畢業生留京就業、非上海生源到上海市就業、非天津生源到天津市就業、非廣州生源到廣州市就業、非深圳生源到深圳市就業等的畢業生,均要請用人單位辦理單位主管部門(國家人事部或各地市人事廳、局等)的正式批函(表明單位已經為畢業生落實戶口指標)。畢業生將正式批函送交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備案。上述情況畢業生未取得正式接收函,學校將暫不列入派遣計劃。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2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一、論述畢業生就業協議
1、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2、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3、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不作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關信息及意見”一欄填寫(或制作長條章加蓋)學校的聯系電話、郵箱、郵寄地址及相關意見等信息。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4、現實中就業協議存在的尷尬現象,必須先簽訂就業協議,學校才發畢業證的現象(不簽三方,不發畢業證)。這樣,就業協議不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而是未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
5、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就業協議簽訂原則
1、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平等協商原則:就業協議的雙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雙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注"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三、違約的處理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用人單位由于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愿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后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并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后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于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四、相關意義
具體作用第一、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約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的內容等。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的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議,制定新的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第二、保障用人單位能方便地直接從學校方面調出該畢業生真實的檔案、資料。次乃令用人單位能夠方便,清楚了解畢業生真實情況。
概述就業協議作為用人單位、畢業生之間雙方的一份意向性協議,不僅能為畢業生解決工作問題,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保障了用人單位能夠從不同學校找到合適,優秀的畢業生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性別_________,畢業學校:_________,專業:_________。
1.乙方因未落實就業單位,戶籍掛靠甲方集體戶(屬_________管轄)。
2.乙方如落實了就業單位,應及時將戶口遷出甲方;乙方因私出國、留學、定居、移民、勞務,必須在甲方注銷戶口。如的.確有困難,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并提出遷出期限,經甲方領導批準后,方可繼續掛靠。
3.自乙方戶口遷入甲方集體戶之月起,乙方應向甲方繳納管理費每月_________元(不滿1個月按1個月收取),每半年繳交一次,繳費時間:每年7月份繳交1月份-6月份的費用;12月份繳交7月份-12月份的費用。
4.甲方協助乙方將戶口遷入、遷出甲方集體戶,申領補辦居民身份證,可為乙方開具戶籍相關證明。
5.上述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皆依據省、市物價部門現行規定。在本協議期間,如遇上述部門重新核定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則從變更之月起執行新的規定。
6.乙方應按協議要求按期繳費,逾期三個月不繳,甲方不承擔本協議所負的責任。戶口遷出甲方集體戶時,應交清有關管理費。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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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部關于以社會需求為培養目標,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方針,建立“需求、培養、實訓、就業”的教學模式,使畢業生能夠學以致用,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應履行的職責
1.根據乙方提供的入學材料,到省教育廳辦理正式錄取手續,負責學生畢業證及就業報到證的辦理工作;
2.按國家教育部規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及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進行教學,保質保量地完成各學科的教學任務;
3.學生畢業后負責推薦就業,并為每位學生至少提供一個就業崗位;
4.負責畢業生崗前培訓工作;
5.負責推薦就業的專業包括我院______年招生的各個高職專業。
二、乙方應履行的職責
1.學生必須修滿規定的'學時;
2.在校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刻苦學習,成績必須達到合格以上;
3.學生必須向學院提供真實、有效的入學錄取材料;
4.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配合學院進行上崗培訓及推薦就業。
三、如果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負責安置工作
1.在校期間不認真學習,所學課程成績有不合格的,不能按時取得畢業證者;
2.不按時交納學費或經學院允許緩交,但在畢業前仍未交齊全部學費者;
3.在校期間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4.畢業后自行就業者;
5.無正當理由,出于個人好惡,不服從推薦就業者。
四、其它規定
1.如發生協議條款之外的事情,由雙方協商解決;
2.十八周歲以下的學生必須由監護人簽字;
3.本協議一式兩份,學院和學生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學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蓋章) 監護人:__________(家長)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5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經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教育部統一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畢業生就業方案和辦理畢業生就業派遣手續的依據。
為維護學院聲譽和廣大畢業生的切身利益,維護協議書的嚴肅性,進一步規范我院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工作,規范我院畢業生擇業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中所提及的就業協議書均指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第二條 就業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書。
第二章 協議書的制作和發放
第三條 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有唯一編號。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范圍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專科畢業生。
第五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部門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協議書須加蓋“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印章方為有效。
第六條 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一律以原件為準,復印無效。
第七條 協議書一經發放務必妥善保管,謹防丟失。協議書原則上不予補辦,如因特殊情況遺失者,補辦協議書的程序如下:
1、如學生本人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系,提供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領取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附件1),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后,上報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在學院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告掛失,公示期三個月;公示期滿學生到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申請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2、如用人單位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系,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相應證明(加蓋單位公章)以及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以上材料均需為原件,復印及傳真件無效),領取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后,上報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在新的就業協議書上填寫用人單位名稱后,發放給學生。
3、對于協議書丟失補辦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注“遺失補發”字樣;因個人原因造成協議書丟失而違約或被用人單位追究違約責任等其他相關后果的,丟失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 協議書的簽訂
第八條 畢業生就業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的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須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礎上,慎重抉擇。
第九條 畢業生應如實填寫協議書中的相關內容,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前,應詳細閱讀協議書上所列條款,如與用人單位有其它約定,應當符合就業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并以書面形式確定,標注在協議書“備注”欄內,其內容視為協議書的一部分。違背就業政策或要求學院在規定以外履行某些義務的,學院一律不予承認。
第十條 每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形式就業協議書的,學生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簽約后畢業生應及時無誤地將就業協議書送達用人單位。不送達用人單位,并以此為理由要求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就業協議書未及時無誤地送達用人單位,報到時用人單位拒絕接收的,所產生的后果由畢業生自己承擔。
第十二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后,在一周內將協議書(一份)上交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進行全面審查,符合手續和規定的予以辦理,并列入學院畢業生就業計劃。
第十三條 未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在國家規定的擇業期內有效,超過擇業期作廢,擇業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 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使用協議書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
第四章 違約協議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就業協議一經簽訂,所規定各項權利和義務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六條 學院監督畢業生履行就業協議,為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用人單位按協議接收畢業生,并履行協議所簽訂的'其他內容;畢業生應按協議規定就業,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五章 就業協議書各協議方義務
第十七條 各學生管理部門在開展就業指導工作中,要對畢業生廣泛開展誠信教育,對畢業生違約問題進行核查、教育和引導,降低就業違約率。違約率作為學院年度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畢業生一旦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雙方就已構成契約關系,畢業生因特殊原因終止與原簽約單位的協議,必須辦理解約手續。
第十九條 要求解約的畢業生,首先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解約審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單位簽署解約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新接收單位簽署接收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經所在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向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審批,學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續齊備”的原則進行審批,同時將相關紀錄存入學生個人誠信檔案。
對于以下情況原則上將不予審批:
1、學生要求與來我院參加校園招聘會的用人單位解約;
2、學生要求與作為我院教學實踐基地的用人單位解約;
3、無新簽約單位或升學單位的學生要求解約;
4、學生第二次申請辦理解約手續。
第二十條 未通過學院審批,學生擅自與原簽約單位解約,不履行協議的,應當自行承擔違約責任,學院將其《報到證》等相關就業材料發往原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約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注“解約補發”字樣。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將不再為其發放就業協議書,亦不再負責推薦其就業:
1、求職過程中惡意競爭,對學院聲譽和其他同學求職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2、與用人單位簽約過程中,故意錯誤填寫個人信息或不簽字,并以此為理由要求解約的;
3、假稱協議書丟失、損毀或其他理由試圖騙領新協議書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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